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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中疑招聘教師收保證金 桃就服處調查

台灣好報/彭 慧婉 2023.04.14 19:25
新聞圖片

【記者彭慧婉/桃園報導】有關報載桃市私立中學疑於招聘教師時有收取保證金一事,就業職訓服務處說明如下:112年4月13日報載桃市私立中學於招聘教師時,疑有因擔保已錄取之教師到職,而收取保證金一事,就業職訓服務處已於112年4月初接獲陳情檢舉,並即刻辦理查察,現仍進行事實證據調查,並請校方陳述意見,將於調查完成後依規裁處。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違者將依同法第67條處6萬至30萬元罰鍰。所謂收取保證金之行為,係為擔保聘僱契約履行,而收取求職人或員工金錢,或與金錢相同評價之代替物均屬之。該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在保障求職人或勞工,不因求職或服勞務,產生財產上不安定之危險。

故就服處呼籲各該學校及各行業雇主,因擔保員工聘僱契約達成而收取保證金係違法行為,就服處倘接獲檢舉將依法查處。(圖:記者彭慧婉拍攝)

私中疑招聘教師收保證金 桃就服處調查〉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台灣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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