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日本天照大神偷渡到忠烈祠園區內,和許多抗日烈士比鄰奉祀,難道台灣人懷念稱自己祖先是「清國奴」的日本嗎?(圖/取自網路)
作者/桂宏誠
「桃園忠烈祠暨神社文化園區」去年還在鄭文燦市長任內,特別從日本迎來了日本神祇天照大神奉祀與供民眾膜拜。日前市長張善政要求園區合作廠商將此尊大神送回日本,但引來了若干人批評欠缺文化與信仰的尊重,甚至還認為張市長干涉了宗教自由。其實,違反憲法七條宗教平等及憲法第十三條宗教自由者,卻正是迎來日本神祇的前市長鄭文燦。
台灣民眾如果要像日本殖民時代佔台灣人口2%的日本皇民一樣,繼續膜拜或奉祀日本天照大神,這的確屬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0號解釋揭示「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的人民宗教信仰自由。同時,人民若在自己家裡奉祀日本神祇,甚至在私人土地上興建供奉各國神祇的神社、教堂或宮廟,皆屬政府公權力不得干涉的宗教信仰自由範圍。
然而,若政府以其所掌有的場所及公務資源,不僅奉祀特定宗教神祇,更還提供民眾以該宗教儀式進行膜拜的器物,這就違反了宗教平等與宗教自由的憲法規定。迎來日本天照大神祀奉及供膜拜的「桃園忠烈祠暨神社文化園區」,乃為桃園市政府民政局轄下的「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所主管,既然該園區屬於政府所屬的公務機構,新上任的桃園市長若不送回日本天照大神,反而就使違憲狀況繼續存在。
宗教自由源自於西方國家的憲政理念,這可從西方國家曾有「國教」及「宗教戰爭」的歷史中,了解宗教信仰自由為何成為現代各民主國家憲法保障的自由權利。尤其,「政教分離」更是宗教自由的核心要旨,除了政府不能禁制人民信仰各種宗教外,更是指政府不能將特定宗教定為「國教」。基於此一理念再衍伸出宗教自由的內涵,則是政府不能夠獨厚特定宗教的發展。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除了重申釋字第490號揭示的「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外,進一步指出「國家與宗教既應採政教分離之制度,則國家之中立性原則與不介入原則乃至於平等原則,即具有憲法位階之規範效力而為國家所必須遵守之原則與界限」,故國家應公平對待所有之宗教,不得失之偏頗,否則「不僅失去國家與宗教應有之界限,且違反憲法之平等原則及憲法關於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
由此可知,桃園市政府在鄭文燦市長任內時,設置了「公辦」奉祀與供人膜拜天照大神的場所,反而是違反宗教平等與宗教信仰自由的措施。尤其令人感到羞辱者是,把日本天照大神偷渡到忠烈祠園區內,和許多抗日烈士比鄰奉祀,難道台灣人懷念稱自己祖先是「清國奴」的日本嗎?
桂宏誠,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及格,三進三出政府機關。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和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校名都不怎麼政治正確。目前擔任生涯第一個工作機構民主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