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近日有地主詢問,由自己提供土地,建商出資建屋,簽訂合建分屋契約,需要課契稅嗎?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地主與建商合建,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屬於交換行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且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地主因合建分屋取得建物,若交換取得房屋核定契價大於被交換土地的公告現值,就等值部分按2%交換稅率核課,差額部分按6%稅率核課。若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000元。
另外,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如果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
此外,有民眾詢問,出租土地供他人興建房屋及使用,如果以地主為房屋所有權人,是否應繳納契稅?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說明,地主出租土地並同意承租人可自行於土地上興建房屋使用,但雙方約定地主為使用執照的起造人,即為房屋所有權人,此種坊間常見的租地建屋型態,因地主並未出資興建房屋,表面上看起來是無償取得,但經濟實質上是,地主以土地使用權及房屋使用權交換取得房屋。依照《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故地主應申報買賣契稅、稅率為6%。
稅務局提醒,使用執照起造人非實際出資興建而取得房屋者,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依規定申報契稅,逾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萬5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