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現在網紅直播主,都會在社群平台上,以分享或是置入的方式,做為推薦銷售商品的方式,氾濫之餘,也常出現消費者抱怨,買到的與推薦「差很大」,為此,公平會委員會議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將網紅、直播主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如果涉有廣告不實,將被處五萬至兩千五百萬元罰鍰。網友說,終於得到保護!
網路數位時代的來臨,行銷廣告也出現轉變,業者除了投放電視廣告外,也會找來網路紅人置入,或是找來直播主銷售推銷商品,尤其在不少人Facebook、Instagram累積名氣,從幾萬到百萬的網紅們,都做起各種代銷及代言生意,但衍生的消費爭議也隨之而來。
不少網友都有經驗,看到自己喜歡的網紅直播主,介紹商品後,就直接下單,怎麼知道買回來的跟看到的完全二回事,問題是,這些都不算是廣告誇大不實的管理範圍,造成投訴案件日益增加,而不實廣告更是充斥在社群平台上。
為此,公平會因此修正網路廣告案件處理原則。公平會表示,網紅在網路上銷售商品或服務,不論是銷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或是由廠商提供商品或服務給網紅對外刊播銷售,網紅都是賣家身分,消費者看到的是網紅生動的銷售內容,如果內容涉有不實,網紅會被認定是廣告主,將會依公平交易法第廿一條規定予以開罰。
公平會強調,即使網紅不是賣家,而是在幫廠商代言,影音廣告中描述廠商的商品或服務值得推薦或親身體驗結果有效,此時網紅雖然不是廣告主,但在公平交易法上仍是薦證者的身分,如有不實,造成消費者損失,也須與廠商同負連帶賠償之民事責任。
不過,公平會在新修訂的處理原則雖然納入網紅和直播主,卻未寫明所謂的「網路薦證廣告」有哪些態樣,對「網紅」一詞也沒有定義,例如是否一定要有認證藍勾勾、或追蹤數達到多少人等。公平會指出,這都要等統整國際案例後,再行定義,或是已經出現疑似違法案件,再來個案審酌。
火火對於公平會新規定,多數網紅表態支持,百萬YouTuber「含羞草日記─草爺」說,「這樣很好啊,以後挑選合作廠商就會更謹慎」。頻道訂閱數近七十萬的瑀熙也贊同「我覺得這樣很好,很多網紅都會接非法博弈的業配在IG限動,這樣終於有一個法規可以去限制和控制。」
頻道訂閱數破七十萬的大胃王路路則說,所謂「不實」定義需要再更明確,「因為有些產品很見仁見智,就怕廠商要求我們做擦邊球,還一邊告訴我們沒關係。」
網友則表示,網紅其實也會愛惜羽毛的,亂代言亂推薦,大家會上當一次,就不會再來,同時也會取消追蹤與按讚,網紅的支持者肯定會下降,所以,若想要靠粉絲數活下來的網紅,肯定會更加注意與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