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土地有多位共有人,難以處分淪為廢地,是有解套方式。資深地政士提及,不動產處分基於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的原則,《土地法》第34條之1,給了彼此權益的平衡。甚至土地共有人彼此不用見面,即可處分,並可至法院辦理提存或直接受領價金。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有些共有人的關係緊張,主張要賣不動產的人和不賣的人,意見分歧,可能原因很多,包括出售價格、祖產惜售、現場占用人不搬家等。透過《土地法》第34條之1,可解決處分共有土地的問題。
他表示,有一個案件是土地有10位共有人,當中有2位不賣,原因竟是「不想見到其他共有人」,因此想採法院提存方式。而在買賣契約書成立後,完成了15天的催告程序,該2位共有人也無意主張優先購買權。
當準備協助提領買賣價金至法院辦理提存時,要賣的共有人資料也都已經齊備,但預期「這2位共有人」不會想再見到其他共有人,法院提存和直接受領價金比較起來,似乎直接受領價金比較單純。
鄭文在表示,相較「法院提存」,「受領價金」可能更為便捷。因為2位共有人戶籍不同,一位在新北,一位在花蓮,如果辦理「法院提存」,代書必須至2所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才能完成程序;若「受領價金」,約在新北市即可一次搞定。
鄭文在說,由上述案例可知,除了「法院提存」,共有人可直接出具身份證影本、印鑑證明、權狀正本,簽署受領證明,也是另一種可行的方法,可以避免彼此舟車勞頓,浪費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