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花蓮報導
花蓮縣府農業資材補助 3/1至3/31受理申請
花蓮縣政府為促進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環境,降低農業生產經營成本,保障農民直接收益,達到農業經營永續目的,自民國99年起開辦農用肥料補助,凡設籍於本縣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種植作物之農民,每公頃耕地補助額度新台幣2,200元(非現金補助),供農民兌換所需之農用肥料,並由縣府委託業者配送到家。
農業處長陳淑雯表示,近期國際製肥原料價格上漲,花蓮縣長徐榛蔚亟為關注農友生產經營成本的衝擊,特別請農業處就預算進行評估,調整肥料補助額度。本縣農業資材補助額度自111年起由每公頃耕地新台幣1,800元,調升至每公頃2,200元,以降低農友的負擔。
陳淑雯呼籲,今年度農業資材補助自3月1日開始受理申請,至3月31日截止,逾期將不予受理,預計11月展開發放作業,請符合補助資格的農友,於受理申請期限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及土地相關證明文件,至土地所在的鄉(鎮、市)公所申請,如若有任何疑義可逕洽各鄉(鎮、市)公所或本府農業處農政科洽詢。
農業處說明,依據「花蓮縣農業資材補助辦法」,如有非法占用公有土地、參加造林計畫、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等土地,將不列入本計畫補助範圍。參加當年度任一期作「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辦理綠肥、景觀作物及其他生產環境維護給付休耕者,依面積核給二分之一補助額度。
農業處提醒,部分申請農友為非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的土地如涉及承租國有土地時,除了應該依照契約規定,避免轉租、轉讓等違法情形外,受理公所如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相關文件,如土地委託經營契約書、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擇一;如有需要應檢附內地號、分管契約(圖))或相關證明文件。未攜帶證明文件者,應於申請補助期限截止前補件,未補件者,將無法申請農業資材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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