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214 17:06:57)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均明定退撫基金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且各級政府調降退休所得及優惠存款利息所節省的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111年公、政、教退休(職)人員調降退休所得節省退撫經費應挹注退撫基金金額,公(政)務人員計約181億元、教育人員計約223億元,目前由考試院、行政院會同確定中,並將依規定於112年3月1日前確定。又107年至111年應挹注退撫基金金額累計已達約1,504億元。
人事總處進一步表示,為因應112年7月1日實施公教人員新退撫制度致現行退撫基金提早用罄之財務缺口,總統112年1月11日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均已明定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自新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且政府依上述規定完成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上述修正規定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
人事總處又表示,現行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將透過上開規定機制,由年金改革所節省經費及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挹注退撫基金,以達基金財務永續,保障公教人員退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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