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208 11:33:43)於中國大陸的台商經常利用境外免稅天堂進行海外轉單交易,並安排中國大陸子公司虧損或微利,交易利潤保留在境外免稅天堂,再運用美國「首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Rule)降低美國進口關稅。在2023年新的稅務環境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提醒,稅務導向的交易模式是否仍可操作,可透過以下實際案例一探大陸台商選擇首次銷售原則之潛在風險,區分「看、停、聽」三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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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一:看,是否符合首次銷售原則之條件
美國「首次銷售原則」係規範貨物進口至美國之進口關稅可按生產供應商出口之「首次銷售」價格計稅,而非貨物實際進口至美國之購買價格。舉例來說,當交易主體除了生產供應商與美國進口商外,若還有中間商時,當同時滿足下列三項條件,可按生產供應商銷售給中間商之「首次銷售」貨價申報美國關稅。
1. 供應商與中間商應為真實的銷售交易; 2. 貨物應以美國為銷售目的地; 3. 供應商與中間商交易應符合常規交易原則。
@步驟二:停,是否經得起CBP抽查測試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 (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 )負責審核進口貨物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美國一零售商向美國A公司採購三款男鞋,美國A公司轉向維京群島B公司下單採購,維京群島B公司再轉單予中國大陸C公司生產製造,待成品鞋完成後直接運送至美國。其中,維京群島B公司以高於中國大陸C公司出口商品25%的價格出售予美國A公司,美國A公司以「首次銷售原則」申報美國進口關稅。
美國CBP採取個案審查形式,要求美國A公司提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係,並進行真實銷售測試與銷售環境測試。由於美國A公司無法提供充分證據,以佐證交易過程符合供應商與中間商間「為真實的銷售交易」與「符合常規交易原則」,故美國CBP判定不予以適用「首次銷售原則」。
@步驟三:聽,專家提醒潛在相關風險
適用美國「首次銷售原則」務必備妥充分證據,包括各交易方之完整交易證明文件,佐證匯款申請書與發票金額一致,且其定價方式與市場行情及慣例一致。在實務上,大陸台商經常利用關聯境外免稅天堂進行海外轉單交易、保留利潤,並利用美國「首次銷售原則」,該作法除了美國CBP判定的處罰外,恐面臨下列風險:
1. 財務資料被迫揭露給美國進口商; 2. 中國大陸移轉訂價之稅務風險; 3. 中國大陸一次性特別納稅調整引起外匯及帳務風險; 4. 無法符合境外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 5. 台灣實施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之稅務風險。
徐曉婷表示,在嶄新的稅務環境下,中國大陸台商不應固守舊思維,建議應與時俱進,參照各國最新法令,重新檢視現行供應鏈,謹慎規畫符合經濟實質並實質落地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