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記者簡勻青報導】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可否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之執行名義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其他執行名義」係指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和解、調解、公證書及其他依法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倘若債權人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等載有以提供擔保為條件之執行名義,無須檢附擔保提存書等條件成就證明,即可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
若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自不得再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