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劉春生/雲林 報導】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薇潔前因偵辦賄選案件,循線查知褒忠鄉鄉長陳建名等人於民國108年間至111年間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等不法情事,承辦檢察官見時機成熟,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臺南市調查處、嘉義縣調查站、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於112年1月12日上午至鄉長陳建名等人之辦公處所、及廠商蔡○○等人營業處所共10個處所執行搜索,查扣相關證物,並隨即傳喚鄉長陳建名及相關證人共20人到案說明。
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鄉長陳建名、課長吳○○、李○○(前案已羈押)及廠商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收取回扣、第5條第1項2款以詐術騙取財物、刑法第216條、213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重大,認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雲林地院於13、14日陸續裁定鄉長陳建名(男、67年次)、課長吳○○(男、61年次)及廠商蔡○○(男、52年次)羈押禁見。
經查褒忠鄉鄉長陳建名等人為牟取村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所餘經費新臺幣7萬1500元,取得「○○小食部」免用統一發票空白收據9紙,偽填品名、數量、擔架等內容,訛充報請111年度村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餐會之用,詐取上開金額,作為綁樁賄選村長之用。
承辦檢察官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偵辦鄉長陳建名賄選案,發現上情,遂組成專案小組深入追查,蒐集相關證據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於本週執行拘提、逮捕及搜索,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圖記者劉春生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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