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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私校退場為爭權益豁出去 擬起行政救濟

引新聞/Paul 2022.12.30 23:13

(記者黃昭博/嘉義報導)教育部退場私校6月依《私校法》解散嘉義市大同商職等6校,其中退場私校嘉義市大同商職董事長朱欽姈、雲林縣益新工商執行長黃揆元、臺南市華濟永安高級中學董事郭怜蘭及律師,今(30)日下午於大同技術學院舉行聯合記者會,會中指控教育部程序瑕疵存有法律爭議,並表示退場私校不排除提起行政救濟。

圖/6私校退場為爭權益於大同技術學院舉行聯合記者會,擬起行政救濟。記者黃昭博攝

大同商職董事長朱欽姈表示,教育部不能知法玩法,6月依《私校法》解散6校,但12月18日卻突然召開私校退場審議會,議程結束立即「改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退場條例)「再次」解散此六所高中,會後並以「最速件」公文通知各校,後續改依退場條例規定辦理清算及賸餘財產歸屬事宜,且新函令溯及自教育部原命令解散日6月8日生效,程序瑕疵存有法律爭議。朱欽姈董事長說,原本大同商職打算賸餘財產近6000萬元現金及校產將捐贈他校,被臨時喊卡。造成諸多困擾。

圖/6私校退場為爭權益於大同技術學院舉行聯合記者會,擬起行政救濟。記者黃昭博攝

教育部說明退場條例已於今年公布施行,日前退場審議會,依該條例命六校法人重新解散,六校法人後續應改依退場條例辦理解散清算。不過,今年6月8日,教育部另以私立學校法第72條第2項規定命各校解散,近日又匆促改依今年5月11日已公布施行之退場條例重新命其解散。如此作法令人難以想像,身為教育主管機關,竟對其大費周章所推動私校退場機制異常陌生,且舉措紊亂,更讓退場私校無所適從,僅能配合演出,淪為教育部行政程序瑕疵的遮羞布,教育部應該為此負責。

其中,今年6月已依教育部先前函令,以私校法規定辦理解散,清算程序已近尾聲的嘉義大同商職受害最為嚴重。依照私校法第74條規定,清算後賸餘財產可依法人捐助章程,捐贈給私立學校或辦理教育、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大同商職董事會已決議將賸餘財產近六千萬元現金及校產捐贈給其他私立學校,教育部卻臨時喊卡,「改依」退場條例21條規定「重命」解散,排除私校法第74條適用,賸餘財產僅能歸屬退場基金及公家機關,明顯侵害私校法賦予大同商職之自主權,先前所為清算形同無實益,據此所生額外支出、費用及成本亦形同浪費,無端造成大同商職嚴重損失。教育部此重大行政程序瑕疵,不僅引發外界質疑教育部與民爭利且吃相難看,將各校視為退場條例之「白老鼠」,恣意侵害私立學校權利,已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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