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去年跟拍報導「雞排妹」鄭采勻(原名鄭家純)在高檔飯店夜會一名保時捷男,雞排妹認為內容不實、害她被誤認成小三遭網友辱罵,向《鏡週刊》提告求償精神慰撫60萬元,出庭時更一度哽咽約5分鐘,泣訴報導內容「搬弄是非」,台北地院審結今判雞排妹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雞排妹鄭采勻(原名鄭家純)告《鏡週刊》求償60萬元,合議庭今判她敗訴。(圖/翻攝臉書/鄭家純)
本案源於《鏡週刊》於去年7月18日,跟拍雞排妹夜會1名保時捷男,2人在北市一家高檔國際飯店的地下停車場牽手,期間雞排妹還對保時捷男做出親暱掐臀的動作,隔日保時捷男送雞排妹到新北市一家醫美診所,並於深夜再接雞排妹返回飯店,報導指保時捷男的未婚妻受訪淚稱,雞排妹介入導致兩人婚約告吹。
雞排妹出庭時強調報導內容不實,她說《鏡週刊》出刊當天,爆料人已對她道歉,並附上保時捷男未婚妻傳給她的道歉聲明,怒批《鏡週刊》未還原真相做平衡報導,事前也沒有進行充分查證,害她被網友誤認為小三、被網友辱罵「妓女」、「垃圾母豬」等侮辱字眼,她告涉及人身攻擊的網友,有30多人證聲稱是看了《鏡週刊》報導後才留言罵她,因而向發行《鏡週刊》的精鏡傳媒公司提告求償精神慰撫60萬元。
雞排妹淚灑法庭,控訴《鏡週刊》報導團隊糾葛她10年,但以前沒錢請律師,也沒勇氣提告。本案她每次法院開庭都有到場,就是希望能為自己做點什麼,「不光是新聞事件,而是為了新聞暴力而發聲」,只要最終結果順利,一切就不會白費;但週刊委任律師卻抗辯聲稱,雞排妹是公眾人物,隱私權應有所退讓,且拍攝地點都在公共場合,沒侵犯隱私也不構成非法蒐集使用個資,加上報導沒有任何影射之處,網友看完報導的留言評論,應自負言責而非轉嫁至《鏡週刊》,重申週刊無需負賠償責任。
合議庭今上午11時準時宣判結果,飛奔衝進法庭的雞排妹最終仍因晚了約1分鐘而撲空,後經記者轉告她被判敗訴的結果,雞排妹婉拒受訪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