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茂榮/大台北報導
紀惠容委員巡察行政院時指出,莫拉克永久屋政策執行迄今,並未尊重與落實兩公約的「適足住居權」及「原住民族自決權」。兩公約在今年國際審查意見中,特別關注國內的「適足住居權」及「原住民族自決權」,認為適足住居權不應狹隘地解釋住房權利,而應該把它視為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並享有經濟、社會及文化的權利,同時強調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合作,在影響原住民族發展的方案規劃上事先獲得其知情與同意。
此份調查報告是由葉大華委員、紀惠容委員、鴻義章委員、浦忠成委員共同主持,調查過程中與會者普遍表達永久屋基地有居住空間、公共空間、耕地、水源不足及配置不符文化習慣等問題,並殷切期盼永久屋基地周邊的國有土地可變更為建地、農牧用地可由住戶優先承租,以解決永久屋居民生存與工作等問題。儘管莫拉克災民已接受永久屋安置,然相較於「適足住居權」仍有諸多不足,以致後續生活、違建、產業發展問題頻傳。
另外,莫拉克風災發生迄今已逾13年,相關法律雖已廢止,災民返回原居地居住之權利仍受極大限制,這也衍生出災民山上家屋無法居住,卻要持續償還貸款等矛盾情形,嚴重影響災民實現個人自由與民族發展之空間。此外,多數莫拉克災民認為政府110年進行之原居地複勘工作流於形式,除未能尊重原住民與部落原居土地之緊密特性外,相關決策也缺乏在地、多元參與,且複勘過程亦無透明公開,甚至有在地族人反應毫無知悉政府任何複勘作為。
紀惠容委員指出,由於永久屋三方契約明確限制災民於永久屋地上權與原居地居住僅能擇一,甚至其拘束範圍及於獲配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然而不論就災民主觀情感或客觀權利,似不應強制災民放棄山上土地與家屋。政府應正視各受災部落之受災情形不同,提出多元的災難處置方式,依各部落情形加以調整原居地複勘方式,並落實在地參與,提供不同部落各自適用的回家選項。最後,在三方契約換約與議約過程中,應確保締約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避免政府單方主導及由上而下把持解釋權,以保障永久屋居民締結契約的自由與協商權益。
因此,紀惠容委員建議行政院,應基於原住民長期歷史發展的觀點,全面檢視莫拉克災後重建既存問題,從部落存續、原住民族發展等角度思考,協助永久屋居民從事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以落實兩公約之「適足住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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