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若彤》二二八疑點:葉廷珪案
【愛傳媒張若彤專欄】葉廷珪的事,在民間及網路流傳甚廣,大致上可以簡化為一個有頭有臉的台灣菁英,因為二二八事件被國民黨政府以懲治漢奸為由綁架至上海、妻子變賣家產前往營救卻慘遭詐騙性侵。
最後葉被關在上海的高境廟監獄,在政府找不到他犯罪的事實後丟給國際戰犯法庭,並由講求證據的國際戰犯法庭明察秋毫判決無罪。
葉在關押期間,有高層告誡他「回台灣後一定要參加公職選舉以利保身」,也導致他回台後傾家蕩產都要參加選舉。他也的確眾望所歸,三度當選台南市長。
對以上這個說法有興趣的,可以移駕報橘,看看Mock_Mayson(責任編輯黃梅茹)的〈【國民黨不告訴你的歷史】不當黨產背後,是無數個台灣被壓迫的菁英與破碎家庭的故事〉,CitiOrange公民報橘,2016年7月28日。
有意思的倒不是民間的傳聞或野史,而是類似的說法,也收入了《二二八事件辭典》的〈葉廷珪〉條目,這本辭典是由中華民國的國史館召集館內外二二八研究者組成編輯委員會,逐條討論篩選後進行撰寫,經過兩年不斷討論與修改才終於完成。雖說是經由專家撰寫並討論修改了兩年,但就〈葉廷珪〉這個條目來說,實際上則是由學者李筱峯 撰寫,並寫明了這個條目唯一的參考資料,是臺灣大紀元於2006年5月3日的報導。
關於葉廷珪的這段經過,學者李筱峯是這麼寫的:「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遭中國國民黨行「清鄉」之實,以二次大戰戰犯「漢奸」之名,綁架到中國南京轉押上海,挨餓拷打陷入政治冤獄達15個月。其妻劉瓊瑛為營救而賣地以購買黃金,再偷渡到上海。後葉廷珪遭中國國民黨官兵集體羞辱後棄置上海後巷奄奄一息,中國國民黨為掩飾綁票實情,教唆幫兇偽造文書,將葉押入上海高境廟監獄,輾轉移送國際戰犯法庭審判,經判決無罪釋放。」
葉廷珪案的疑點甚多,一個很明顯的疑點就是,雖然論者言之鑿鑿說這與二二八事件有關,但葉廷珪的後人,實際上是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以下稱「戒嚴補償」),而不是依照《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以下稱「二二八賠償」)申請賠償的。
如果葉廷珪案真的與二二八事件有關,當然應該申請二二八賠償才對,而實際上,葉廷珪案本來連「戒嚴補償」也申請不了的。為了讓葉廷珪案可以請領補償金,立法院還特別修改法律,在修法的二讀會中,提案的立法委員 #李慶雄,直接點明了這個修法就是為了要將葉廷珪納入補償。
「李慶雄委員提案說明:⋯⋯所以本席提案乃提案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增訂第十五條之一並分列四款,將美麗島事件 中受軍法及司法審判的受刑人,得申領補償的規定列為第一款,使其有法源依據;將民國卅六年 四六事件中,對政府措施有所不滿、在校區內發起遊行而被政府列為叛亂犯、經審判遭槍殺或逮捕、後經證明為冤屈的台大及師大師生,列為第二款的補償對象,台大和師大已發給畢業證書作為對這些人形式上的補償,但在實質上的補償一直未獲解決,爰規定在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中;第三款則是針對 #海軍反共先鋒營 的一百六十七人不明原因的遭到感訓處分,嚴重影響他們的人生和前途,所以增訂此款以做為他們申領補償的依據;另外,前台南市長葉廷珪 突然被以通敵罪嫌逮捕,關了一年多,後來被判無罪,但亦未獲補償,這個事件則以第四款規定之。」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四屆第四會期第十八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頁討56-57,收錄於《立法院公報》89卷70期3129號上冊,頁34-62。審查會時間為2000年12月8日。)
只是,即使立法院為葉廷珪案量身打造了補償法源,家屬後來據以請領補償金的時候,還是發生了問題。葉廷珪的家屬和補償基金會之間有了一場官司,根據此案的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1131號」,我們可以追溯到葉廷珪獲得無罪判決的「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37年度戰審字第27號」,以及相關的細節。
前面提到Mock Mayson所稱的民間傳聞,説葉廷珪被送到上海後,最後是「國際戰犯法庭」明察秋毫、還他清白。Mock Mayson是這麼寫的:「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發後,葉廷珪在台南市開山路的家中接到一通電話而外出,然後就被國民黨人綁架帶走,一路押到中國南京,然後再轉押到上海。⋯⋯葉廷珪被國民黨抓去當肉票之後,葉廷珪的妻子劉瓊瑛趕緊把家中的大片土地變賣,換取了一船黃金,然後依照綁匪指示坐著船到上海的碼頭交付贖款。當然,如果國民黨當場就拿錢放人,那它就不叫國民黨了。天真的劉瓊瑛坐著船到上海交付黃金之後,她就被這群國民黨官兵給拖去輪姦,然後被丟到上海又臭又髒的後巷等死,直到被人發現才送去醫院急救。葉廷珪本人呢?當然繼續被綁匪押著啦!這群國民黨綁匪因為幹了拿錢不放人還輪姦他太太的事情,卻又找不到任何理由去定他的罪,就羅織了一個葉廷珪在日本時代改日本名叫「葉山岩」,說他是皇民的極爛理由來定罪。我是不知道中山樵跟石岡一郎會怎麼想這件事啦。國民黨偽造一堆文書就把葉廷珪丟進專關日本戰犯的上海高境廟監獄,隨便用一個中國愛國流氓最愛用的「漢奸」名義來說他是二戰戰犯,丟給國際戰犯法庭就烙跑閃人了。還好國際戰犯法庭不是由這群桑斯奧福畢曲的中國人在主導,不然大概又會出現一堆胡判亂判的枉死冤獄。凡事講求證據的國際戰犯法庭根本找不到葉廷珪有犯下任何戰爭罪行的證據,所以就以抓錯人的原由無罪釋放葉廷珪。好笑的是,戰犯法庭已經宣布無罪釋放葉廷珪,但是中國監獄的獄卒仍然不願意釋放他,原因是葉廷珪出獄前想跟獄卒要回他的Parker牌金筆,結果獄卒不想還他,就硬是把他多關了一個月。」
很明顯,李筱峯以及筆名為Mock Mayson兩人的這個「國際戰犯法庭」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判葉廷珪無罪的,就是「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
而學者李曉峯,引台灣大紀元報導稱葉廷珪當年的政治冤獄達15個月,實際上呢?3個多月。這個時間的認定,並非根據政府的文書,而是根據葉廷珪的妻子當年寫給國防部、軍事法庭的三封親筆陳情信來證明的。葉廷珪的妻子葉劉瓊瑛,當年是這麼寫的:
「⋯⋯忽於民國37年3月中旬被台灣警備總司令羈押,業經解送鈞部待審⋯⋯」(1948年4月24日)
「⋯⋯詎料本年3月24日忽被台南憲兵隊以戰犯傳拘轉解⋯⋯」(1948年4月30日)
第三封陳情信,則是葉廷珪的妻子向國防部戰犯法庭聲請將葉廷珪保外就醫:「竊氏夫葉廷珪本年3月24日被台灣省警衛司令部以戰犯罪逮捕解送來滬⋯⋯」(1948年7月1日)
7月1日家屬聲請保外就醫,7月3日葉廷珪就交保出來在上海醫病了。所以說,實際上葉廷珪被關,就是從1948年的3月24日到同年的7月3日,這就是後來葉廷珪家屬領到三個多月的羈押補償金(4個基數,即40萬元)的依據。至於葉廷珪被判決無罪,是在隔月的8月16日。
葉廷珪的家屬一再宣稱三封陳情信是偽造的,只是並沒有被法院採信。但無論如何,都不是李筱峯或Mock Mayson所寫的「國民黨偽造一堆文書就把葉廷珪丟進專關日本戰犯的上海高境廟監獄」。就算有偽造,偽造的也是妻子的陳情信,而且軍事法庭還根據偽造的陳情信,把葉廷珪從監獄先給放了出來,而不是用偽造的信把他丟進監獄。
由於葉廷珪實際上是在1948年3月24日才被捕的,這就解釋了兩件事。第一件是葉廷珪案和二二八事件的關係;第二件,則是葉廷珪為什麼會從台灣被送到上海去。
我們先看第一件。葉廷珪被捕,和二二八事件的關係,就是「沒有關係」。
這事再明顯不過,二二八事件是在1947年的2月27日到5月16日,則隔年1948年3月底才被逮捕的葉廷珪,當然不會是因為二二八事件的「清鄉」被捕。二二八的清鄉,從3月20日正式開始,在5月16日就結束了,所以全台解除戒嚴。
所以學者李筱峯所稱:「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遭中國國民黨行「清鄉」之實,以二次大戰戰犯「漢奸」之名,綁架到中國南京轉押上海。」
並不正確。
葉廷珪被捕,和二二八事件沒有一毛錢關係,這一點,和官方文件上的紀錄也是吻合的。葉廷珪在二二八事件中,不但沒有被捕,而且是全身而退,只留下了「二二八暴動陰謀人物」的記載。也因此葉廷珪無法像那些被槍決、被判刑、被羈押的台南人那樣,申請「二二八賠償」。
葉廷珪是在1948年的3月底被捕,這同時也解答了我們的第二個疑問,就是葉廷珪為什麼在被捕之後,從台灣被送到上海?
其實答案比我們想像的單純:因為台灣的審判戰犯法庭被裁撤掉了。
戰後初期,清算日本是全民運動,但後來突然政策一百八十度大轉彎,改為聯日抗共。這一個「髮夾彎(中文:逆進程、英文:Reverse Course 、日文:逆コース)」政策,一刀切的時間點是在1947年的10月。
1947年9月,東京大審的首席檢察官Joseph Berry Keenan自華盛頓返日後,盟軍總部在並未知會盟國的狀況下,開始大規模釋放日籍戰犯,其中也包括大量的A級(甲級)戰犯。10月,國民政府跟進美方之髮夾彎政策,訂10月15日後停止接受民間或團體對戰爭罪犯的檢舉,並陸續關閉各地的戰犯法庭,隸屬台灣警備總部的台灣戰犯法庭就是在1947的10月底裁撤的。
但要放過日本這只是政府的態度,民間可不吃這一套,鑑於懲罰日本的風向正在轉變,各地紛紛出現希望嚴懲日本戰犯的請願,這許許多多的請願當中,也包含了台南市參議會在1948年2月26日的請願。台南市,也就是葉廷珪的故鄉。
民間希望繼續嚴懲日本的聲浪,並沒能撼動國民政府的既定政策。1948年3月8日,國民政府發布訓令,停止引渡日本戰犯,由於漢奸罪的部分,早在1947年1月1日就已經停止受理檢舉,1948年3月,只是重申往後除了被害人親自告訴之外,一律不予處理,已經成案的,儘速審結。
(資料來源:〈涉外法權及引渡民刑事件〉,《國民政府》,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1-100600-00001-032)
換句話說,無論是李筱峯,還是Mock Mayson,不但搞錯,而且是完全弄顛倒。當年非要把葉廷珪抓起來的,恰恰不是國民黨政府,而是台灣民間。而且,從細節來看,葉廷珪被捕1948年3月24日當時,無論是戰爭罪或漢奸罪,都已停止受理民間檢舉,而且停很久了,唯一還可能的管道,只剩下被害人親自提出告訴 這一種。當年的漢奸罪一旦成立,除了刑責之外,還會連著沒收財產及禁止擔任公職,非要致葉廷珪於死地的,恐怕也是日本時代吃過葉廷珪虧的什麼人。
由於台灣人在日本時代是日本人的身分,戰後第一時間,在戴笠的請求下,司法院做出了台灣人不受漢奸罪追訴的司法解釋,因此被檢舉為漢奸的,進到程序之後是以戰犯罪處理的。漢奸罪是普通法院審理、戰爭罪才是由軍事法庭判決,這就是為什麼以漢奸罪被捕的葉廷珪,審判他的,卻是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而台灣的戰犯法庭又早在1947年10月底裁撤,葉廷珪就像全國各地所有尚未審結的戰犯嫌疑人一樣,被送到了南京,後來各地轉來的人數實在太多,又被轉送上海。1948年3月24日被捕的葉廷珪,7月3日就准許保外就醫、8月16日就得到無罪判決。
而有關葉廷珪案的迷思與誇張傳聞,之所以居然能取信於民間、還流傳這麼久,這恐怕和現在的台灣社會,並不了解、或早已忘卻,在戰爭結束後的幾年,民間那高漲的清算日本及其協力者的聲浪。
而這一點,又和那些主張清算日本最烈的,主要是日本時代與總督府作對的左翼人士,這些人在二二八事件當中或死亡、或流亡海外、或倒戈淪為情報單位的協力者,又或者在後來的戒嚴時期(動員戡亂時期)被清洗殆盡或轉而投共,有著非常密切的關聯性。加上中華民國政府跟著美國政府轉了「髮夾彎」,這些早期的反日歷史,自然也不會多提。
無論各種研究、宣傳把國民黨描述得多麼殘暴、恐怖,事實就是,大部分經歷過這一段的人都活了下來,這中間是有矛盾的。
而許多和葉廷珪一樣、在二二八事件中明明有資料顯示他參與了暴動、也在官方有紀錄參與暴動者,卻得以全身而退,往往在後來解嚴之後,都是以「賄賂」來向大眾解釋他們為什麼在如此殘暴恐怖的國民黨之下,逃過了大屠殺、大追捕。
當然,這其中有部分的案件,我們發現,有沒有賄賂是其次,實際上他們是在事件中倒戈或「自新」,藉由供出其他的參與者、或提供情報人員有價值的情報,來換得脫離暴動的刑責。
這些和國民黨深度合作的人,後來也可能再度倒戈,也因此他們又必須向大家解釋,國民黨有多麼的壞、他們當年有多麼的不得已。這一方面解釋了,為什麼我們現在會看到這些民間傳聞,另一方面又解釋了,為什麼官方資料顯示的,卻是國民黨當年對他們多麼的優待,民間對他們是多麼的有敵意。
至於葉廷珪案是不是也這樣,那就不知道了。
作者為《究竟二二八》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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