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區一名彭姓年輕正妹請31歲的鄭姓女子幫忙去除刺青,豈料鄭女在過程中因雷射強度和時間控制不當,造成彭女的右手臂2度燙傷留疤,令彭女憤而提告。士林地檢署偵查發現,鄭女沒有醫師資格,卻私自經營個人美容室,且非法使用雷射機器替人去除刺青,依違反醫師法、過失傷害罪起訴鄭女。
▲ 女子沒有醫師資格,卻擅自替人去除雷射,導致女客人被燙傷。(示意圖/123RF)
起訴指出,雖然鄭女沒有醫師資格,卻在住家私自經營個人美容室,還透過IG分享各種美白護膚、除斑除雷射的成果照,恰巧彭女想要去除右手臂的刺青,於是主動預約,分別在去年11月9日、25日及同年12月19日,3度前往工作室去除刺青,隨後支付1萬8500元的費用。
過程中,鄭女使用來源不明且含有利多卡因(lidocaine)、丙胺卡因(prilocaine)、丁卡因(tetracaine)等成分的麻醉藥物,塗抹在彭女的皮膚上,接著以雷射機器刮除刺青,但鄭女疑似技術和經驗不夠純熟,無法準確掌控雷射強度和灼燒時間,導致彭女的右上臂和前臂有1.5%體表面積遭到2度燙傷,且深及真皮深層,恐怕會留下疤痕,氣得彭女報警提告。
鄭女辯稱,自己並沒有替彭女雷射去除刺青,只是利用儀器替彭女進行美白保養,不過另一名王姓男客人出庭指出,他曾在去年11月初至今年1月底間,花了2萬4390元,請鄭女以雷射方式幫忙去除刺青,令鄭女百口莫辯。
雖然鄭女與彭女選擇庭外調解,雙方以24萬元達成和解,但士林地檢署認為鄭女犯後否認犯行,毫無悔悟之意,因此根據彭女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皮膚燙傷診斷證明等證據,依違反醫師法第28條、過失傷害罪起訴鄭女,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同時沒收鄭女的不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