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寶林茶室 地震 清明連假

蘇煥智維新觀點》擴大排黑參政條款衝擊多大?能改善治安嗎?

優傳媒/ 2022.12.15 06:55

杜絕黑幫改善治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乃是人民的基本要求。民進黨如果想要2024繼續執政,徹底改革當前黑金貪腐化的問題,是一個關鍵。必須內部先自清,才有本錢真正落實組織犯罪防制,徹底整頓黑幫,治安也才可能真正改善。(圖/取自網路)

 

作者/蘇煥智

 

行政院預計12/15(四)行政院會要通過「擴大排黑參政條款」。

 

這波「反黑金參政立法」,是起源於這一次地方九合一大選,民進黨創下創黨36年來最差的選舉成績。而民進黨快速黑金貪腐,治安急遽惡化,是敗選重要原因!

 

一、民進黨黑金連環爆:

其中關鍵就是曾經一清專案遭管訓的黑道大哥黃承國成為蔡英文欽定的國策顧問,並擔任中常委,是英系三大核心人物。而被館長多次直播指控包庇黑幫人士,為殺館長的殺手安排增見、特見的陳明文立委。館長並揚言明年中將號召群眾抗議民進黨包庇黑道。

 

民進黨內人士包括何志偉、李文忠等也公開批評黑道進入民進黨執政的國家權力核心。而12月12日(一)台南地方檢察官陳鋕銘檢察官,則以違法在農田、工業區土地、國有土地上偷埋在鋼鐵廠生產的有害事業廢棄物爐碴、爐石,而起訴了被開58槍的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等八人及二家公司。黑金、黑心、貪腐令國人異常不滿。

 

二、短線政治操作:

行政院在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出「擴大排黑參政條款」的修法訴求下,不但沒有委託學者專家研究可能的問題,反而急急忙忙的想要快速通過「反黑金」「擴大排黑參政條款」。頗有讓人聯想到是扭轉「民進黨黑金化」形象的「短線政治操作模式」。

 

可是這種「轉移焦點」、「以偏概全」、「粗糙的操作模式」,對於問題的解決幫助不大;但卻涵蓋許多人終身被剝奪參政權的基本人權被侵害的課題。這跟染疫者被剝奪投票權,這種「民粹法西斯化」的「粗暴模式」,頗有類似情形,還真的有「蘇貞昌模式」的特色。

 

三、法案內容未公布、未辦聽証會、黑箱作業:

行政院迄今並未公布相關條文,也沒有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的程序,也未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舉辦聽証會或公聽會,就決定星期四就要開會通過,實在是開民主倒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章第154條規定政府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了「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該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第155條政府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証。而且第156條規定舉辦聽証會,也應該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既然行政機關「訂定法規」都應該採取公開告知,並鼓勵各界及專家學者提供意見,召開聽証會聽取各界意見的公民參與程序;那麼制訂法律影響層面更大,所以應該採取更開放、透明、更大的公民參與程序。而且顯然此一「擴大排黑參政立法」並沒有急迫性。

 

所以行政院實在不需要這麼「猴急」,應該先將「草案內容公告」,並接受各界對修法的建議或批評。並分區定期召開聽証會,再來作最終修正草案的審議。

蘇貞昌院長的霸氣立法,實在是給人「霸凌人民」,缺乏公開透明尊重民主參與程序的強烈感受!

 

四、行政院版草案內容:

從目前行政院發佈的新聞內容得知,新修正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擬增加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除了現行的內亂、外患、貪污,及刑法142的妨害投票自由罪、144條投票行賄罪經判刑確定者外;新增加的有下列幾種罪行,也是終身不能參選:

(一)國安犯罪:包括違反

     1、國家安全法。

     2、國家機密保護法。

     3、國家情報工作法。

     4、反滲透法。

違反以上四個國安法律的犯罪行為經判決確定,將終身被剝奪參選權。

 

(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過去對於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刑法142、144條的妨害他人選舉及賄選罪,通常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理,而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而不適用刑法142、144條。而造成選罷法26條第三款形同虛設。

但行政院草案要將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犯罪也一併適用,法理上固然較符合邏輯。其結果將對妨害他人選舉罷免自由(98條),及各種類型的賄選案(97、99、100、101、102、103)均成為終身不得參選。而且連各政黨黨內提名涉及賄選,也將一併適用。

這一個賄選即終身不能參選的修正案,影響將非常廣泛!衝擊一定不小。

 

(三)犯重罪重刑者:

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亦不能參選。

這是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6款的規定,納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不過納不納入其實並不重要,其實一個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根本是不可能選上的,除非他是一個明顯的冤案。所以制訂的意義不大。

 

(四)曾犯組織犯罪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這個在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3條本來就已經有明確規定了。其實現行規定是否妥當,仍然值得探討。例如「組織犯罪的發起人、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者」(刑度3年以上十年以下),跟「參與者」(刑度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兩者犯行及刑度差很多。

所以「參與者」是否有必要跟「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一律都是終身剝奪其參政權。顯然並無此必要。所以把裁量權交給法官裁量才是比較合理的方式。

組織犯罪條例目前最大的問題是警方、調查局、檢察官、法院,未落實執行。行政院長如果有心改善治安,應該督促內政部、法務部應責成警、調內部分工;挑選品行操守可靠的人員,成立幫派組織犯罪取締的專責組織,積極落實取締幫派自然可以快速改善台灣的治安。目前實在看不出蘇院長對黑幫防制有何對策?

 

(五)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製造、運輸、栽種之罪者:

對於持有及吸食毒品犯罪者,並沒有終身剝奪其參政權。

但是目前栽種大麻自行吸食者,因有自己將大麻的花及毛狀體曬乾,並用捲煙器捲成可吸食的圓條狀的行為;這一行為本是吸食行為必要的一部份,但卻被法院解釋為是製造行為。所以自己栽種自己吸食仍被認定是製造行為定罪,所以也將終身被剝奪參選權。可以說是非常的嚴重。

 

(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案件:

過去不乏原住民因為製造獵槍而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受罰的情事,那是否也要剝奪犯案原住民一輩子的參政權呢?

 

(七)違反洗錢防治法的案件:

至於為圖謀小利、將銀行存摺交付給詐騙集團的人,也會觸犯洗錢防制法,其中也不乏智識不高的經濟貧困者,甚至這些人也是受害者,褫奪這些人一輩子的參政權也未必妥當!

 

五、欠缺國際比較研究:

在一個全球化的時代,許多制度的設立,其實應該要優先作比較國際法制的研究,吸取先進各國的經驗,才能選擇比較符合台灣需求的制度。

 

行政院的草案不但未經民主參與聽証的程序,而且欠缺國際比較法制的研究;純粹站在立委補選政治操作的手法,轉移英系核心黃承國、陳明文立委與黑幫關係的焦點,用嚴刑峻罰的民粹思維擴大羅織。以掩蓋民進黨內部黑金問題一再爆發。

 

不過缺乏國際比較法研究,恐怕使蔡英文總統、蘇貞昌院長(二位皆台大法律系畢業)執政的台灣中華民國,成為全世界剝奪人民終身參政權冠軍的國家。以日本為例,日本法律也沒有剝奪組織犯罪者終身參政權。

 

六、把褫奪公權裁量還給法官:

剝奪參政權本就是褫奪公權的一種效應,而褫奪公權是刑罰上的從刑。這個裁量權本就是應由法官於每一個具體個案被告的惡性及對社會國家的侵害性,通盤考量而裁量。

 

立法者在民粹情緒的操作下,以不符比例原則的方式侵害犯罪者在現代憲政法治下的基本參政權,而且完全剝奪法官的裁量權,這是一個憲法上對司法權的侵犯。

 

七、民進黨不敢面對的問題:

其實民進黨快速貪腐化及治安惡化的關鍵在於蔡英文的Deep State(深層政府或地下政府),而且把黑幫老大聘為國策顧問,長期擔任民進黨的中常委及英系的三位核心成員。所以關鍵在於:

(一)蔡英文、賴清德是否敢公開要求黃承國退出中常委、退出英系的操盤?

要改革台灣當前的治安問題,黃承國辭掉中常委,退出英系操盤,應該是最具有宣示性的意義。也是民進黨擺脫黑金貪腐化最關鍵性的一步。

(二)是否禁止國會議員為看守所的犯人作增見或特見的服務?而且明定國會議員違反此規定應受紀律處分!

禁止民意代表跟黑幫掛勾,特別是國會議員如果受到黑幫的好處,替黑幫服務,將影響國家公權力的執行。

 

八、結語

杜絕黑幫改善治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乃是人民的基本要求。

民進黨如果想要2024繼續執政,徹底改革當前黑金貪腐化的問題,是一個關鍵。

而且必須內部先自清,才有本錢真正落實組織犯罪防制,徹底整頓黑幫,治安也才可能真正改善。

否則龍蛇雜處,雞兔同籠,價值錯亂、黑白顛倒,治安怎麼可能好!

至於擴大排黑剝奪終身參政權,不但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權,也侵害司法權。應該再作國際比較法制研究,不應該作短線的政治操作。

 

蘇煥智,前台南縣長,曾任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台大物理系肄業,台大法律系畢業,輔大法研所碩士。現為台灣維新召集人,大員法律事務所律師。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