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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解決假案是無能還是縱容?全民一起來公審!

台灣好報/晨曦/台北 2022.11.24 22:42
新聞圖片 【記者晨曦/台北報導】
法律除了規範人民行為之外,也有少部分是針對政府機關侵害人民權利時,得以自行改正錯誤、撤銷原處分的法條,如:稅捐稽徵法第28條以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然而這些法條究竟有沒有真正協助政府機關解決冤案,發揮保障人權的效果?還是只是形同虛設?線上直播節目《WPN全民公審》11月13日播出「政府無法解決?是縱容還是無能?」特別邀請法稅專業人士就實際案例深入探討,究竟政府是真的沒有能力解決冤案,還是縱容違法官員侵害人權?邀請全民上網來公審。

蘇律師表示,去(110)年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法,限制了人民針對錯誤課稅救濟的範圍,然而,法律有所謂「不溯及既往原則」,基於稅法的法律保留原則與憲法財產權保障的精神,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前,應該採有利於人民的見解,也就是如果人民被課錯稅的情形是發生在修法前,應該不受這個修法的拘束,也就是不論有無行政救濟,均可以請求退稅。

蘇律師進一步以被學者稱為「稅法228」的太極門稅務案件為例,指出該案件無論是適用法律、認定事實及計算方式都已經顯示,是「有可歸責於政府錯誤的情形」,國稅局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第128條程序重開,自行將已經判決確定的81年度綜所稅案件也一併更正處分為零,或者撤銷處分;但是國稅局卻依舊與行政執行署將太極門位於苗栗的修行道場預定地強行拍賣,因此她建議,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的請求退稅權,是目前這個個案救濟的方式之一。

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重批去(110)年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法根本違反法律邏輯,並指出立法委員失去身為民意代表應該保障人民權益的職責,因為,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與權利,然而不該有、不存在的稅,怎麼可以因為超過多久時間就被認為是合理可以徵收的!

黃坤光更從行政程序法第8條、第111條、第117條解析太極門稅務案件,直指該案課稅的行政處分不但完全沒有遵守信賴保護原則,甚至未經授權和越權調查核定,且有重大違法缺失,不管是對敬師禮這樣的免稅所得違法課稅,或是對憑空想像的虛幻所得加以課稅,都是自始無效應該撤銷的。他諷刺地說,用違法課稅的手段強搶人民土地,並登記為國有,真是世界奇觀!

執法人員黃小姐深入解析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其立法目的,並提出財政部訴願會相關的訴願決定與法務部函釋,清楚授權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她以台北市蕭曉玲教師遭解聘案件為例,該案件雖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蕭曉玲敗訴,但在監察院調查後提出糾正,台北市教育局最後依據法務部函釋,撤銷對蕭曉玲的解聘處分。

針對國稅局將太極門81年度綜所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一事,黃小姐遺憾地表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認定太極門81年度綜所稅案件之確定判決及課稅處分均屬違誤,且中區國稅局早在99年立法院公聽會後研議結論中明確指出:「80至85年度係不同年度基於同一事實所作之核課,然除81年度判決確定外,其餘5個年度現仍於訴願階段審理中,若訴願決定與81年度原審判決有不一致之新事證,本局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辦理。」黃小姐痛批國稅局言而無信,非不能也,實不為也。

應用工程師劉先生表示,太極門稅案中充斥著相關政府單位荒腔走板的行徑,如,國稅局根本沒有查金流就違法課稅處罰,讓他不禁痛批,難道用計算機隨意按一下,就可以課稅了嗎?再者,國稅局當初違法開出6個年度的稅單,其中5個年度已更正為零,更對比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81年度不僅要繳稅,且要負擔罰鍰相關倍數的處分,明顯是不公不義且完全違背事實的判決,然而政府相關單位不但置之不理,甚至變本加厲,在109年竟違法強行拍賣太極門修行道場預定地。除此之外,沒有法源依據的稅務獎勵金,助長官員不斷地濫開稅單,造成無數的冤假稅案,更是讓年輕人對政府感到失望。

劉先生認為,台灣稅制的亂象就是扼殺經濟的元兇,然而政府卻不願意有所作為,導致許多菁英寧可出國工作,也不願意留在台灣。他呼籲,唯有大家一起正視真相,面對錯誤,才能迎來真正的公平與正義,台灣才會有機會真正建立公平正義的社會,長期的經濟低迷與各種高壓生活困境,才能有機會被解封。

圖說:線上直播節目《WPN全民公審》11月13日播出「政府無法解決?是縱容還是無能?」特別邀請法稅專業人士就實際案例深入探討冤案懸而未解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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