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1121 11:38:09)為因應國際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台灣自201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導入並適用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跨國企業集團在台灣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含最終母公司),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須揭露應否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等相關資訊外,如已達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之門檻,尚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將前開報告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張宗銘今(21)指出,由於跨國集團投資布局橫跨許多國家,集團母公司可能因為不想讓各子公司取得集團所有財務資訊,若沒有資訊交換機制且礙於各國於電子申報格式可能有些微差異,導致沒有在時效內遞交國別報告,因而產生相關罰則。
@台灣近期國別報告調查動態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經理周宗慶提醒,近期台灣稅務機關進行移轉訂價專案審查案件時,已開始著手運用「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資訊輔助移轉訂價及相關稅務查核。因此,稅務機關已開始掌握集團企業之送交狀況,針對各年度未如期送交之企業,先行透過發函提醒方式,要求企業於期限內送交。由於外商跨國企業尚不清楚台灣稅務機關後續之查核模式,且其在台灣之子公司規模較小,外商母公司可能會基於財務資料機敏性理由而選擇不送交。
日前已發現台灣稅務機關開始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6條,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且已有連續罰的情況發生。
@跨國集團因應重點
國際間各國國別報告自動交換機制陸續生效,台灣近年也陸續與日本、紐西蘭、澳洲、瑞士等國家簽署國別報告資訊交換協定,並建置電子送交系統,以提高跨國集團提交意願。若外商在台子公司其集團國別報告透過前述資訊交換,在台灣就可以免再送交;若無法透過資訊交換者,則須由在台子公司送交報告。
周宗慶強調,台商跨國集團在面對各地移轉訂價三層報告及相關表格之申報時,除了申報期限、申報格式或途徑之異動外,未申報或延遲申報之罰則機制亦需要一併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