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昭宗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廖易翔指揮警調單位查賄團隊,於9日通知東勢鄉鄉民代表會代表候選人戴姓男子(44年次)及可疑樁腳、受賄民眾共17人到案,訊後認為戴姓代表候選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嫌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裁准。 主任檢察官吳文城指出,被告戴姓代表候選人涉嫌於登記參選後,以每票現金新臺幣1000元之對價,向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嫌。經檢警多日蒐證,為進一步查悉相關事證,於9日陸續通知候選人、樁腳、選民到案說明及接受檢察官訊問,受賄選民並自動繳回現金不法所得1萬元,戴姓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其餘人等則請回。 檢察長張春暉呼籲,向有投票權人行賄買票涉犯賄選重罪,賣票收賄亦有刑責,時值選舉期間,雲林地檢署投入大量人力查察賄選,更將於選舉前2日派遣檢察官進駐賄選熱點之所轄分局,成立機動查賄隊伍進入村里,貼地查察,嚴查厲辦,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任何人若知悉候選人或樁腳有賄選行為,歡迎提出檢舉,檢警對於檢舉人之身份均會嚴格保密,且檢舉因而查獲賄選者,可獲得高額檢舉獎金,期望全民共同端正選風,提昇國家民主政治素養。 圖說:東勢鄉民代表候選人涉交付賄賂罪嫌重大,雲林地檢樹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裁准。(記者陳昭宗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