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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宏誠風聞奏事》 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 反突顯憲政之亂

優傳媒/ 2022.11.10 07:16

未來哪些公職的被選舉年齡資格將改為十八歲?迄今未曾聽聞過任何的討論。希望至少在中選會即將舉辦的修憲複決發表會中,主導修憲複決案成立的立委,能夠有所規劃與說明。否則....,會讓大家看出民粹與民主的分野所在。(圖/取自網路)

                                 

作者/桂宏誠

 

11月26日與地方九合一大選合併舉辦的「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公民複決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年滿二十歲者始有投票權。而其理由,則稱係依據憲法第130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法

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然而,民國106年修正公布的《公民投票法》第7條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既然都是「公民」投票,為何有二十歲和十八歲年齡資格的差別?原來當時修法的主要理由,是因憲法並未規定須滿二十歲始具有公民投票權。但說得通嗎?

 

不是公民卻已可公民投票

我國首次舉辦修憲複決投票的主題是「十八歲公民權」,表示目前滿十八和十九歲的國民還不是「公民」。但建立公民行使創制權和複決權制度的《公民投票法》,為什麼就已讓還不具有「公民權」資格的國民,擁有了公民投票的資格呢?

 

憲法第130條規定的「選舉權」並不是「複決權」,故中選會並未說明,何以行使修憲複決權的年齡也須滿二十歲?相對地,《公民投票法》賦予年滿十八歲即擁有公民投票權的理由,為何不能適用在修憲複決的公民投票呢?

 

從制度的理來思考,設有罷免權、創制權和複決權的目的,都是因投票選舉出的代議士,未必能夠精確代表或回應公民的意志,才另外設有罷免權、創制權和複決權。尤其,創制權和複決權猶如暫時收回賦予代議士的權力,而由公民自己直接對特定政策或法律表達期望和意志,故當然也屬於公民權。

 

《公民投票法》違憲

進一步說,罷免、創制和複決權是從選舉權為起點的整套公民權制度。故而,罷免、創制和複決是附隨選舉權而必然具有的公民權,其年齡資格當然也應和選舉權一致。

 

基於此,六年前修正的《公民投票法》將投票年齡從二十歲改為十八歲,並在四年前實施過十八歲即有權行使的公民投票,都應屬違憲的情形。而執政黨以其在立法院優勢,所以膽敢輕率制定出這種違憲的法律,無非以為年輕的「天然獨」世代,是他們的堅定支持者。

 

我們仔細看這次修憲複決公投的題目,係就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是否同意「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公民投票之權」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然而,創制和複決不正是公民投票?何以題目中又另外列出「公民投票」權,致使意味了其與創制權和複決權乃仍有不同?

 

滿十八歲也將可選立委

值得留意者是,目前憲法規定至少要年滿二十三歲,才擁有被選舉權。假設修憲案經公民複決通過,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和縣市議員等公職,仍須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關於候選人的年齡資格,從二十三歲降為十八歲。否則,修憲將被選舉權也降低為十八歲,就沒了實質意義。

 

然而,未來哪些公職的被選舉年齡資格將改為十八歲?迄今未曾聽聞過任何的討論。希望至少在中選會即將舉辦的修憲複決發表會中,主導修憲複決案成立的立委,能夠有所規劃與說明。否則,大家仍將在無法深思熟慮的情形下投票,使得修憲複決投票只淪為選舉操作的工具,而讓大家看出民粹與民主的分野所在。

 

桂宏誠,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及格,三進三出政府機關。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和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校名都不怎麼政治正確。目前擔任生涯第一個工作機構民主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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