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因視野死角造成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修第18條之1-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補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12,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緩;行車視野補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9,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並均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這類重大交通事故的背後,往往都是數條人命和無數家庭的破滅,因此,高雄市區監理所懇切呼籲,請駕駛人務必落實行車安全意識,確實做到擺頭查看輔助系統畫面及各式照後鏡的良好習慣,以減少視野死角及內輪差造成的事故風險。用路行安,需靠您我一起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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