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病人自主意識逐漸提高,前體育主播傅達仁赴瑞士安樂死 、作家瓊瑤丈夫平鑫濤插管爭議等新聞,帶動越來越多人對「善終」議題的討論。2年前,《斷食善終》一書作者、復健科醫師畢柳鶯,陪伴罹患小腦萎縮症的83歲母親,在家中進行長達21日的自主斷食,最後母親安詳離開人世,究竟斷食善終是什麼?如何進行?本篇從醫學及法律角度切入探究。
斷食善終是什麼?可以安詳離開嗎?
依照精神科醫師林信男說法,「斷食」顧名思義就是不吃東西,但可以喝水,醫學上,為了某種治療或檢查而不吃東西則稱之為「禁食」,兩者有程度上的區別,斷食可透過大量飲水,能幫助身體排除加工食品、糖分所累積的毒素。
畢柳鶯以「斷食善終」稱呼斷食死亡,她認為,採用斷食是最自然,痛苦最少的死亡方式;日本臨終醫學名著《大往生》作者中村仁一醫師曾提過,斷食、脫水以後,身體的營養耗盡,大腦會分泌嗎啡,使人進入昏迷狀態,最後呼吸變弱、血壓降低,安詳離世。
畢柳鶯在書中提到,「如果安樂死立法通過,母親就可免於斷食後期的飢餓和虛弱之苦。」她身為復健科醫師,經常面對復健後仍殘留重大失能,生活毫無品質與尊嚴的病人。「有些人只餘軀殼般的活著,照顧者苦不堪言,常囑咐後輩以後自己可不要如此拖磨。」畢柳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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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食善終合法嗎?本人、照顧者皆須注意
許多人好奇「斷食善終」是否合法?律師張婷婷分析,這牽涉愛與法治間的糾結。「根據刑法275條加工自殺罪明文規定,即便得到被害者同意協助其結束生命,依然犯罪,這是源頭。」她說。
許多學者認為,這是基於人權不可侵犯的最高指導原則,因此法條一直沒有修改過,就是希望人命、人權不能被任何人剝奪,合法情況下也不行,張婷婷說,「這也就是為何親人不敢協助患者安樂死、醫生不敢打針進入病患體內,因為有可能變成加工自殺罪的加害人。」
不過,近年隨著病人自主性意識升高,張婷婷指出,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主法的出現,讓想要「善終」的患者有了更多選擇,「讓病人可清楚表達意願,斷食善終目的是要面向死亡,慢慢引向死亡的過程,沒有違法疑慮情況下,必須要本人有相當明確的意願,且照顧者要保留相關證據。」
張婷婷說,畢醫師所寫的這本書,引人省思,一、刑法275條法律是否該修法?她提到,瑞士安樂死之所以合法,和台灣最大區別在於,幫助他人自殺依然有罪,但必須在惡意、心懷不詭情況下才需判刑,台灣是即便經過死者生前同意,依然犯法,兩者間存在差異;二、若希望讓病人自主性更彰顯,應更加推動民法意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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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讓未來的自己受苦?意定監護先規劃
她說明,意定監護是「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當人神智清楚時,可以先表達萬一哪天失智、無法自理,可委託某人當監護人,這是必須向法院報備,屆時就能使用當初的約定,按照我的意願,指定某人來照顧我。
張婷婷同時解釋,意定監護茲事體大,牽涉到未來財產由誰保管,因此法律也規定,要有一公證人協助確認這是我本人的意思,對方也有意願照顧我,如此可以避免造假,避免犯罪、道德衝突發生。
(本文獲橘世代授權轉載,原文為:人生善終可自己選擇嗎?「斷食善終」引多方熱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