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營業人以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免處行為罰之輔導期限,將於111年12月31日屆至,自112年1月1日起,倘經檢舉或查獲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應依法處罰。
▲示意圖/Shutterstock
財政部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考量營業人配合該項措施需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該部110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344號令釋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自販機,除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外,於輔導期間內(詳附表)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由國稅局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方便消費者辨識,各地區國稅局於110年印製核發2款專屬標示貼紙,以紅色及黃色區分自販機適用1年或6年輔導期間,並輔導營業人逐一張貼於其所有自販機上明顯位置;財政部指出,截至111年10月31日止,經各地區國稅局清查並張貼紅色標示貼紙(即輔導期1年者)之自販機計121臺,透過國稅局實地訪查,超過9成張貼紅色標示貼紙之自販機可自112年1月1日起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以保障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
財政部仍呼籲,營業人以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應儘速依限調整自販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以免逾限而受處行為罰;至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自販機,雖未屆輔導期限(116年12月31日屆至),建請儘早因應調整。另為響應政府無紙化與節能減碳政策,各地區國稅局亦將積極輔導營業人安裝可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開立雲端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