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新聞)【記者陳彥霖/台南報導】台南發生民眾飼養的獒犬咬傷人事件,台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呼籲,飼養攻擊性犬隻之飼主,應重新檢視飼養環境是否能預防犬隻逃脫,避免造成無辜民眾受傷。
攻擊性犬隻攻擊能力強,一旦進入其領域內,皆有可能被咬傷,飼主不可不慎,一旦咬傷人,飼主除有刑事責任外,更可能需負擔鉅額賠償。
家犬傷人,飼主在刑事責任方面,「非管理之人故意所造成,防護上有過失,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民事責任方面,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家犬傷人飼主恐面臨刑責,不可不慎。
(圖/行政院農委會提供)
動保處處長吳名彬指出,常見攻擊性犬隻有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杜告犬、巴西菲勒犬、獒犬等。這些經行政院農委會公告,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應由成年人伴同,並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及配戴口罩。
飼主如疏縱攻擊性犬隻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吳名彬呼籲,市民朋友如飼養攻擊性犬隻,應負起飼主責任,除避免疏縱犬隻,於攜帶犬隻外出時,應遵守相關法規規定給予適當防護措施,避免家犬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