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不可以把冷漠而無力感的台北,應透過社區參與決策自治經營管理,運用新社區主義的思維,讓各里社區的人才百花齊放、百鳥爭鳴,翻轉台北市成為一個去官僚化,充滿著溫馨「愛與希望」的國際城市的關鍵。台北不是一個人的台北,而是一個守望相助、相互關懷、社區共同體的新大同社會的台北!(圖/取自網路)
作者/蘇煥智
台北是全台灣最忙碌、最擁擠的城市!也許因為大家都太忙,連駐足聊天的時間都很難得!也許因為太擁擠,大家都想保有自己私密的空間。給人的感覺是里鄰之間鮮少往來,即便是同一個樓梯樓上樓下、左鄰右舍之間也不常打招呼;有時候你打了招呼,卻換來對方冷漠的回應!這是一個人與人之間冷漠的城市,也缺乏社區共同意識!
一、台北人天生冷漠嗎?
但台北人真的是天生冷漠嗎?真的沒有社區共同意識嗎?其實並非如此!
幾年前我太太的姨丈及姨媽因年事漸高,乃從高雄搬到台北跟他的教授兒子居住,但子女均忙於工作無暇照顧他們。這幾年我看到他們逐漸老化失能,而到了需要托老照顧的階段,可惜里及社區都沒有公共空間來做托老的服務。我常常在想如果里或社區能夠提供一些退休的長輩,一個可以休閒交誼運動活動的公共空間,這些長輩可以結交一些新的朋友,里鄰的情感溫度一定會大大提升。
我們也看到許多年輕人結婚生小孩後,為了嬰兒保母照顧而煩惱。特別是如果夫婦同時都要上班時,這些托嬰托幼怎麼辦呢?里或社區如果有托嬰或托幼的空間及服務,相信一定能夠解決許多年輕夫婦的困擾。
一個能夠提供里民有關懷、有照顧的社區,一定能夠讓社區的里鄰情感快速提升,而不再是一個冷漠的台北城。
二、如何善用里社區讓台北動起來?
台北有太多優秀的人才!有許多是優秀的公務人員、老師、企業界的優秀人才。如果政府能夠將許多地方公共性的事務委由村里社區來執行,台北的社區一定是充滿著活力、創造力的社區。
我們真的不需要「大政府」,連地方的許多瑣碎的公共事務例如垃圾處理、環境清潔、社區的綠美化、托老、托幼、保母,都必須公務員來執行,造成養太多公務員。我們需要的其實是一個可以自我管理、自己解決社區公共事務的自治型的社區。
一個可以自己解決社區公共事務的自治型社區,就是一個最基層的民間自治體。過去在國家政府公權力還不是那麼強大綿密的時代,其實許多在地的地方公共事務,也都是地方的民間組織自行自治管理。這個組織自然跟人民的互動交流非常密切,而有所謂「社區共同體」。這當然就是一個有溫度有關懷的社區。
這樣一個權力下放、減少管制、資源下放,由下而上建立社區共同體的想法,就是「新社區主義」,也是建構台北新大同社會的基本構想!
三、自治型社區vs.全部政府管:
造成城市居民冷漠的原因,是居民對於自己所住的地方的公共事務沒有決定權也沒有參與權。台北的十二個區,都是市政府官派的派出單位,機能與預算都有限,許多攸關第一線民眾服務的事務,類似清水溝、道路平整、社區清潔等等,都是由市政府相關局處來服務。而民眾發現問題,都交給里長代為向市府反應,如果不能解決,就轉向市議員陳情處理。由里長與議員代為反應的結果,除了讓民眾失去社區事務參與感外,也讓民眾喪失責任感。
我認為台北市應該比照許多國際有名的城市,採取雙層地方自治,12個區應該恢復區地方自治,讓區有更充足的預算,更大的權限。未來許多區的地方公共事務,可以在區政府的層級就可以解決,效率將更為提高。區民參與地方公共事務的熱情勢必大幅提升。
而如果區政府再將里鄰公共事務授權里社區法人自治管理,則里民就有更多參與貢獻的機會,里社區法人將成為一個充滿活力創意的基層自治團體。
四、里社區雙頭馬車,宜整合為一:
(一)定位不明的里長身分:
目前台北市一共有456個里,里長由里民直選產生。里長除了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5萬元外,每個里每年還有民政局撥下三十萬元的里鄰建設經費。
但里長的身分是有疑義的。台灣的村里,既不是自治法人,連一般法人都不是。里長沒有法定職權,也沒有預算。而且非公務員、沒有法定職權的里長,選舉卻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這不是很奇怪嗎?
(二)里長賄選,罪刑竟比照幫派老大刑責,非常不合理:
里長選舉如果賄選,將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規定,如果賄選被捉到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刑度實在是非常重。村里長選舉賄選的刑度,竟然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黑道幫派老大的刑責一樣高。
(三)里長民選但區長官派,價值錯亂:
相對於小面積人口較少的里,里長民選;但範圍較大的區長,卻不是民選產生,而由直轄市長官派。這也是台灣地方自治價值錯亂,非常弔詭之處!
也由於村里不是一個地方自治體,不是法人,被認為不能成為權利主體,甚至連村里活動中心的不動產產權都不能登記村里所有。直轄市丶省轄市各里的活動中心,必須登記為市有,而市政府依照市有財產的規定來規範各里活動中心的使用,造成地方管理使用非常的不便,也缺乏許多彈性;而且也使市府可以拒絕政治反對派使用活動中心。
(四)雙頭馬車、過度競爭的基層服務:
最基層的村里,其服務系統是處於過度競爭的狀態。目前在基層服務人員,除了里長之外還包括:
1、村里幹事(正式的公務員)。
2、村里社區發展協會(法人)理監事、理事長。
3、選區的鄉鎮市民代表,可能有數人。
4、選區的議員們,可能也是數人。
四種人員過度競爭,反而導致地方無法合作做事。「里長選舉」造成選舉恩怨,使地方因村里長選舉分裂為二派,許多社區發展協會跟村里長都沒辦法整合,而形成村里長一派丶社區發展協會一派的雙頭馬車,反而妨礙地方發展。
所以村里長與社區發展協會如何整合?恐怕才是台灣地方基層自治型社區能否發展的關鍵。
五、恢復區自治,村里成立村里自治會回歸民間組織:
(一)成立純民間團體的村里自治會:
台灣村里不是法定地方自治團體,是否有必要實施公職選舉?歐洲、美國與日等先進國家的制度,不是法定的地方自治團體,就沒有法定選舉。而是純屬民間團體。例如日本地方自治法規定的法定公職選舉祇到市町村(相當於台灣的鄉鎮市規模),日本到目前為止有1747個市町村(23個東京都的特區)。而在市町村以下的自然聚落「町或字」,則沒有公職選舉。祇是地方民間的自治會,是純粹任意性的人民團體。
台灣村里,既不是自治公法人,連一般法人都不是,既沒有法定職權也沒有預算,其實沒有選舉的必要性。而其替代性的角色有1、鄉鎮市民代表,2、村里幹事,3、社區發展協會,其實已經綽綽有餘。另外台灣有必要仿效日本地方自治法第260條之二,成立村里地方自治會。村里地方自治會的名稱,可能比目前的社區發展協會更符合地方人自己管理地方事務的基本精神。
(二)恢復區自治,里長成為第一屆區議員,以後停止里長選舉:
我認為直轄市各區應該恢復區自治。而且應該由過去鄉鎮市長的首長議會制,改為議會民主制,選舉制度改為全政黨比例制產生,以解決地方選舉買票黑金問題。區長由多數黨領銜者負責組織區政府。
至於恢復區自治,並同時取消里長選舉;第一屆的區議員,則由現任里長為當然的區議員。第二屆的區議員再由區民依全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以徹底杜絕黑金買票問題!
六、小政府大社區的溫馨家園:
恢復區自治,雖然賦予區更大的預算及權限,但區政府應該把握「小政府」「大社區」的基本原則,把各村里社區有關環境清潔綠美化、都市景觀設計的參與權;及對目前非常重要的社區化保母、托嬰、托幼、托老,交由村里社區自治會來辦理,讓村里自治會來經營。
如此不但可以減輕政府負擔,而且落實社區主義里鄰參與的關係,重新建構溫馨的社區共同體。這就是新社區主義的精神,建構台北成為新大同社會的典範!
七、新社區主義是再造台北的關鍵:
台北市人才濟濟,許多高手都在民間,透過權力下放、資源下放,由下而上建立社區共同體。不但可以把冷漠而無力感的台北,透過社區參與決策自治經營管理,這種新社區主義的思維,不但可以讓各里社區的人才有一個發揮的舞台,可以達到百花齊放、百鳥爭鳴的良性競爭效果。而且透過區恢復地方自治,讓各里社區的人才,可以循序漸進,進階到區政府更大的舞台,讓台北市12個行政區能夠完全動起來,這就能翻轉台北市成為一個去官僚化,充滿著溫馨「愛與希望」的國際城市的關鍵。
台北不是一個人的台北,而是一個守望相助、相互關懷、社區共同體的新大同社會的台北!
蘇煥智,前台南縣長,曾任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台大物理系肄業,台大法律系畢業,輔大法研所碩士。現為台灣維新召集人,大員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