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foodpanda對公平會裁罰200萬元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開庭審理,律師楊大德代表foodpanda出庭,認為價格調節機制是要創造消費者及餐廳雙贏局面,沒有任何限制競爭之虞。(品觀點拍攝)
富胖達公司(foodpanda)2年前規定要求合作餐廳在平台刊登餐點價格須與店內價一致、不得拒絕「顧客自取」,遭公平會開罰200萬元,foodpanda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開庭;公平會委員洪財隆出具不同意見書成為庭訊重點,洪認為外送平台是新興事業,foodpanda訂價行為可能是仍在發展與創新的商業模式,公平會沿用舊思維和模式作為定罪根據,對台灣的競爭環境會是傷害。
2019年10月、2021年5到6月,公平會對foodpanda的6萬多家中約200家合作餐廳兩度問卷調查,認為foodpanda要求餐廳業者在平台刊登餐點價須與店內價一致,另要求業者接受「顧客自取」訂單,認定是「以不正當限制餐廳業者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有限制競爭之虞」,去年9月開罰200萬元。
據指出,公平會兩次問卷僅發出130份、94份,各回收36份、28份,回收數占總家數分別只有0.06%、0.04%,只訪查餐廳業者,對於實際使用平台的消費者絲毫未做調查;且第一次問卷,半數餐廳均認為「foodpanda店內價措施對其沒有影響」,相關調查內容也無法證明「所有餐廳均採店內價措施且毫無選擇空間」,但公平會宣稱站在餐廳業者立場,執意開罰foodpanda。
foodpanda律師主張,各平台商業模式迥異、各有客群,市場競爭激烈,餐廳可選擇合作平台,foodpanda無法限制餐廳的選擇權,對於願意維持店內價格的餐廳,會提供較低抽成優惠。店內價措施是期許消費者透過平台購買餐點得享受較低價格,如此消費者數量會增加,合作餐廳也會獲得訂單及品牌知名度提升等利益,價格調節機制是要創造消費者及餐廳雙贏局面,沒有任何限制競爭之虞。
事實上,公平會去年決定裁罰foodpanda外送平台200萬元時,內部委員早傳出異音,委員洪財隆還罕見出具不同意見書,直指該處分「是一個認事用法皆大有疑問的不當決定」、「處分理由既缺乏學理根據,更無具體資料佐證,充滿臆測語言」、「尤其是竟有『將導致店內價上漲、資源配置扭曲』等缺乏嚴謹學理和實證支持等類似指控,作為定罪根據,更匪夷所思。如果這種執法方式不做調整,對台灣的競爭環境會是傷害」。
洪財隆在不同意見書指出,餐廳與外送平台合作,必然是經過成本效益考量,疫情爆發後業者的確急須外送平台擴大營運範圍,間接導致業者面對平台的議價能力下降;但公平會不能把疫情嚴峻視為常態,並作為定罪基礎;況且foodpanda在契約明定店家只要參與行銷活動,就可不受價格一致限制,若業者仍無法接受條件,大可改與Ubereats合作,其實仍有相當大的選擇空間。
洪財隆認為,此案最大罩門在於競爭傷害並不明顯,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規定開罰,應針對「要求餐廳於平台刊登價格須與店內價格一致」,究竟如何影響、限制競爭;公平會只針對餐廳做「店內與外送同價」問卷調查,再拿店家抱怨作為定罪根據,未針對商業模式的效果與影響、店內顧客、平台訂餐使用者詳加調查,進而取得具說服力的事證,不僅忽略平台經濟特色,也顯示面對新興商業模式執法態度不夠謙卑,才會出現令人匪夷所思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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