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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宏誠風聞奏事》 法定競選活動期間開始了嗎?

優傳媒/ 2022.09.14 14:20

既然「選罷法」明定了「競選活動期間」,而且是為了秩序與公平競選;那麼,「選罷法」該如何更細緻地規範「選舉活動期間」?或算是從事了「非法」的競選活動?以免像現今已無規範的實質意義,值得深思。(圖/取自網路)

 

作者/桂宏誠                       

 

兩個多月後將舉行地方九合一選舉投票,如果說各候選人還沒有展開競選活動,你一定不相信。但如果說正逐漸加溫的競選活動是「非法」的,你可能更難以認同這樣的見解。然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長期以來均定有「競選活動期間」之規定,立法理由則是「為維持選舉秩序並使各候選人公平競選起見,候選人競選活動時間宜有適當之限制」,並且「參照選舉實務經驗訂其活動期間」。

 

「選罷法」第三章第六節標示出規範的事項為「選舉及罷免活動」,此節的第一個條文是第40條,首先明定「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是「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而直轄市長為十五日,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而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則為五日。因此,除非認為現在候選人正在進行的活動不是「競選活動」,而蔡總統為其同黨候選人站台也不是「輔選」,否則這些競選活動不正是非法的偷跑?

 

進一步來看,「選罷法」第 50 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難道是指在競選活動期間開始之前,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就可以從事與競選有關的活動?抑或應指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開始之前,因為不得從事競選活動,所以並無可得參與的競選活動?

 

現在到處可見懸掛或豎立的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這應是競選活動期間才可從事的活動。而同法第44條明定「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在其選舉區內設立競選辦事處」,卻早有不少以「競選服務處」或「競選總部」為名義,已經或即將成立的競選辦事處所,哪會等到投票前十五日或十日才開張運作呢?例如,兩年前高雄市長補選投票是八月十五日,陳其邁「競選總部」早在一個月前就已成立。

 

最令人不解者是,「選罷法」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為什麼直轄市長法定競選活動起跑五天後,才不得發布或報導民調,而縣市長、縣市議員等其他候選人,卻在法定競選活動開始時,就須受到發布或報導民調的限制?

 

既然「選罷法」明定了「競選活動期間」,而且是為了秩序與公平競選;那麼,蔡英文總統搭空軍行政專機公務視察時還配合輔選行程,不論她到底有無揩了空軍的油,卻應算是從事了「非法」的競選活動。「選罷法」該如何更細緻地規範「選舉活動期間」?以免像現今已無規範的實質意義,值得深思。

 

作者簡介

桂宏誠,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及格,三進三出政府機關。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和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校名都不怎麼政治正確。目前擔任生涯第一個工作機構民主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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