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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煥智維新觀點》沒有公平報導辯論,還是民主選舉嗎?

優傳媒/ 2022.09.15 05:46

在媒體報導偏頗特定候選人、封殺其他候選人之下,作為主管機關的NCC對此又裝作沒責任,這樣缺乏公平報導的選舉還會是民主選舉嗎?公廣集團的華視、公視帶頭剝奪其他候選人參與辯論的機會,應該譴責抗議!(圖/取自網路)

 

作者/蘇煥智

 

近日華視、公視、民視、TVBS與三立已經向蔣萬安、黃珊珊、陳時中三位台北市長候選人提出辯論意向書,邀請公開電視辯論。目前已經登記的台北市長參選人已經有十二位,但只邀請其中三位,此種行徑不但刻意封殺其他參選人的發言權,也嚴重妨礙市民知的權利。

 

作為電訊通訊新聞廣播電視等訊息流通事業主管機關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本來應該出面糾正媒體的刻意封殺行為,結果在候選人陳情之後,只表示「電視台節目製播是電視台自主營運範疇,不會介入」,且直轄市長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為投票日十五日前,期間若電視台對於選舉相關議題未能公正、公平或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可向中選會提出檢舉,並且以目前並非競選活動期間為由卸責。

 

一、市民「知的權利」至關重大:

有競爭的定期選舉是民主政治重要一環,公平的選舉報導與公平的政策辯論至關重大。公平的選舉報導與政策辯論,有助於選民了解候選人對公共事務及公共政策的態度,是選民知的權利。

 

但2022年地方公職選舉自從候選人登記以來,包括公廣集團華視在內的媒體在報導台北市長選舉時,都僅報導三位主要政黨候選人蔣萬安、陳時中及黃珊珊三位特定候選人;而對其他候選人的政見與活動,即便發了公開行程與採訪通知,卻遭到刻意忽略不報導。公開辯論的邀請也將其他候選人排除在外,刻意打壓其他候選人露出曝光機會,也讓市民無法得知其他候選人政見主張與基本資料,嚴重傷害市民知的權利。

 

這種報導集中特定候選人的行為,只會讓大黨透過傳播媒體恆大,其他候選人的聲音完全無法呈現,這樣不但讓民眾無法獲得完整資訊,這是對多元民主的嚴重傷害,也對其他九位同樣繳交選舉保證金的候選人非常不公平。

 

二、這次的選舉,新聞報導更顯偏頗:

本次選舉報導的刻意忽略與偏差,比過去幾次都嚴重太多!

 

以個人為例,自從正式登記參選以來,雖然每天都維持有公開活動與新聞稿,但電視媒體與新聞報導露出就受到嚴重的壓縮,即便發出新聞稿與採訪通知,呈現在選民之前的政見與活動也寥寥可數。即便在與三位候選人同台的活動,本人的出現也完全被媒體無視。以九月九日上周六於龍泉里舉辦的中秋節活動,除了三位大黨候選人外,本人因為是里民所以最早前往致詞,並提出公辦都更及國際青年學園特區的區域特色定位,當時媒體記者也都在場。但第二天的媒體報導卻只有三位大黨候選人參加。把本人完全自動消失。

 

民進黨自從成立以來,在老三台新聞報導上被消失、被扭曲,相信有經歷過民主化階段的人都有親身體驗!結果民進黨上台完全執政之後,竟連公營媒體一樣祇捧特定候選人,把其他候選人消音,毋寧是民主沉淪!

 

這次台北市長選舉淪為棄保操作、無法回歸政策辯論,不少市民都感到無趣,原因就是因為選舉報導的不公平,無法真實呈現市民需求!

 

三、候選人多就不能一起辯論嗎?國際比較:

這次登記參選台北市長的候選人一共有十二人。有人認為,「時間資源有限的狀況下,只能邀請主要政黨或民調高的候選人」,並以其他國家也比較少邀請所有候選人舉行辯論會,部分網友也附和這樣看法。但從國際民主國家選舉經驗來看,多位候選人同台辯論是民主的基本要求,也是應該的,技術上也是可行。

 

例如著名法國總統大選第一輪階段也是所有候選人都一起參加辯論。而美國總統大選二黨初選階段,也都邀請全體候選人參與電視辯論。即便在中共統治下的香港與澳門,也秉承英國、葡萄牙民主傳統,港澳的大眾媒體如香港無線電視、澳門廣播電視等公共放送都會舉行公開政策辯論會,邀請所有候選人參加。

 

從技術層面來看,同時邀請十二位候選人參與辯論亦有可行性,以2016年香港立法會新界東選舉區為例,候選人雖然高達二十二位,但仍可以用兩個小時半時間辦出有候選人交鋒、議題導向的電視政策辯論,在youtube上都有影片可以為證,換言之多位候選人參與的電視政策辯論會,在實行上並無技術問題,所以不應以技術理由迴避公眾知的權利的要求,理應邀請所有候選人參加電視辯論。

 

前一陣子在台灣媒體上瘋傳的柬埔寨,歷次國會議員選舉也透過國營電視台舉行所有參選政黨都可以參加的電視辯論會。結果今天台灣的電視辯論,竟然只邀請特定候選人,難道台灣的民主已經沉淪到不如香港、澳門與柬埔寨嗎?

 

四、差別對待有違反選罷法49條之嫌:

(一)違反選罷法49條第三項:電視舉行公開辯論會只邀請特定候選人的行為,現行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已經明文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或罷免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換言之電視台舉辦「競選議題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均「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邀請所有候選人,「不得為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因為「候選人的民調高低或是否主要政黨推薦」並非可以差別待遇的「正當理由」。反而這些「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正是「造成候選人民調高低的關鍵」!所以不能倒果為因!

(二)觸犯選罷法第110條第2項:

如果違反選罷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可以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10條第二項向業者處以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選罷法104條意圖使人不當選罪:

而且此一行為也同時構成選罷法第104條規定以其他方法陷市民誤以為祇有主要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參選,而妨害市民知的權利,意圖使他參選人不當選的罪責。選罷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NCC就是權責機關,不應裝睡:

確保選舉過程公平,不只是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職責,作為媒體主管機關的NCC一樣有責任。選舉報導的公平性、候選人的媒體露出等等都是選舉公平的一部分,NCC理應確保每位參選人都可以有公平的媒體接觸權。

 

NCC認為,目前並非法定競選期間,但非法定競選期間的選舉活動就不是法律規範對象嗎?非法定競選期間的買票賄選難道就不構成犯罪嗎?更何況是媒體不公正的選舉報導其危害性更大於賄選!

 

NCC撇清自己作為通訊傳播主管機關的責任,根本就是怠忽職守!根據衞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及第3項第1款:「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所以NCC對於有線、無線電視及廣播有管理權責。其中第二點「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但自從選舉登記完成以來,台北市長選舉相關電視新聞皆用大篇幅報導三位特定候選人蔣萬安、陳時中與黃珊珊之新聞,其他候選人之活動與政見都被刻意忽略無視,極為有失公平。NCC面對嚴重傾斜特定候選人的選舉報導,竟然視若罔聞,根本怠忽職守!

 

另外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三項明文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電視台僅邀請特定候選人參與辯論、排除其他候選人的行為已經構成違反現行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如果違反選罷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可以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10條第二項向業者處以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此一行為也同時構成選罷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他參選人不當選的罪責。

 

當初NCC對於中天新聞台,以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為由予以多次裁罰,並且以此作為決定不予中天新聞台換照許可。結果現在各家電視台明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NCC接受舉發後連調查都沒有,就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這樣的NCC,根本就是裝睡的人叫不醒!

 

六、沒有公平報導辯論,還是民主選舉嗎?

民主政治的競選過程中,應該確保每位參選人都可以有公平的媒體接觸權,也讓民眾可以透過媒體充分了解候選人政見政策,真正選出自己所喜好的候選人,這樣多元民主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實。

 

如果新聞媒體從一開始有公平對待候選人報導、給每位候選人公平的辯論機會,民調結果還會和現在一樣嗎?我們每天打開電視新聞看見的就祇有台北三個主要候選人,其他9人完全消聲,根本就是電視台人為刻意塑造的結果!

 

在媒體報導偏頗特定候選人、封殺其他候選人之下,作為主管機關的NCC對此又裝作沒責任,這樣缺乏公平報導的選舉還會是民主選舉嗎?而且公廣集團的華視、公視帶頭剝奪其他候選人參與辯論的機會,更應該譴責抗議!

 

作者簡介

蘇煥智,前台南縣長,曾任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台大物理系肄業,台大法律系畢業,輔大法研所碩士。現為台灣維新召集人,大員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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