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緩課增強留才獎勵措施 勤業眾信:股票緩課適用流程申報不可少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0913 09:22:49)人才是企業的重要資本,如何避免人才流動是管理階層的重要課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今(13)指出,股份基礎獎酬是企業普遍採取的方式,包含:員工分紅入股、現金增資員工認股、庫藏股發放、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份獎勵取代現金報酬,可提供員工參與經營、分享經營成果的機會,達到激勵士氣及凝聚向心力的效果。而為強化員工對上述獎酬之有感度,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規範,員工因獎酬取得股票所產生之所得一定額度內可延緩至轉讓時課稅,且於符合一定條件下,轉讓時得以取得股票或實際轉讓時之時價,按兩者孰低之價格計算員工所得課稅。
@緩課有利員工長期持股及可能降低稅務負擔
張瑞峰表示,員工於取得股票或股票可處分時將產生薪資所得及其他所得,需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5%~40%不等稅負。根據產創緩課規範,員工於股票實際變現時才需繳稅,可有效安排資金緩解繳稅壓力,避免急於賣股、促進長期持有公司股票。企業可鼓勵員工選擇適用緩課以達到分年繳稅的效果,同時,有機會透過控制轉讓時點降低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
張瑞峰指出,於緩課加上孰低機制下,員工取得股票時可試算出最高可能需負擔之稅負,未來實際轉讓時,實際轉讓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之時價,緩課孰低機制將使員工仍以「取得股票日之時價」計算課稅所得;若實際轉讓之時價低於取得股票日之時價,則相關稅負會較未適用緩課為低。
@緩課仍有金額限制而孰低課稅則需注意要件
張瑞峰表示,員工於取得股票年度或股票可處分年度按時價計算500萬元額度內之股票,得選擇適用緩課,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而股票於實際轉讓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作為該轉讓年度之收益,依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如員工當年度取得股票按時價計算高於500萬元,則超過部分應於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無法緩課。張瑞峰特別提醒,500萬元額度是以股票時價乘以取得股數計算,而非員工得緩課之所得額;換言之,高價股可以緩課的張數會比較少。
前述選擇適用緩課之員工若繼續持股且服務同一集團滿二年,還可以適用孰低課稅:以「取得日時價」或「轉讓日時價」孰低者計算所得課稅。考量集團企業內部輪調為實務常態,員工不論在集團內母公司或子公司任職,服務年資均可以併計,以利於集團內人才調動。
@企業注意申報流程不可少
張瑞峰表示,依相關規範,企業為員工擇定適用緩課應於兩個時點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並通知稅局:一為發放股票次年一月底前、二為員工持有股票且繼續服務屆滿二年之次年一月底前。為利稅局了解並掌握員工取得緩課股票之資訊,自員工取得股票年度起至所得人(即員工)之所得課稅年度止,企業每年度均應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書,及租稅減免明細表填列相關資訊;遇有員工轉讓緩課股票,企業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向稅捐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已轉讓股份資料,並於二月十日前將憑單填發予員工。
張瑞峰提醒,緩課需要企業自員工取得股票起到員工全數轉讓為止,持續配合進行各種申報及各項控管,企業使用此留才獎勵措施宜注意相關申報細節及充分與員工溝通適用緩課的租稅效果,以創造企業及員工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