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少廠商認為電子契約為無實體契約書,便誤以為不必繳納印花稅。但依財政部頒布之釋令規定,以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於法律上具有相同法效果。因此,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係屬在我國境內所書立之課稅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地稅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稅捐,每年均進行印花稅檢查,廠商如有簽訂電子契約,請自行檢視應否繳納印花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地稅局特別提醒,如電子契約採大額繳款書或彙總繳納者,檢查時請提供電子檔案供查核即可,無須列印紙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