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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運鵬指蘇宏達未審先判 不適任台大學術倫理委員會召集人

桃園電子報/記者黃雅蘭 2022.07.25 13:13

鄭運鵬指蘇宏達未審先判 不適任台大學術倫理委員會召集人 / 記者黃雅蘭

今(25)日上午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競選辦公室針對台大社科院長蘇宏達日前寫信認定林智堅論文一案為「醜聞」一事召開記者會。民進黨立法委員鄭運鵬表示,從蘇宏達過去的種種行徑,到他這次在學術倫理委員會開始審定之前便直指此案為「醜聞」,顯見蘇宏達以不適合擔任委員會召集人的職務。林智堅委任律師黃帝穎則強調,在《行政程序法》、《專科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及《國立臺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中都明確指出,委員會相關成員需秉持公正、客觀的處理程序,若有偏頗之虞,應進行迴避。黃帝穎呼籲,蘇宏達若真的尊重學術倫理、學術自由,應立即自請迴避,才能保全此案審理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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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堅競選辦公室針對蘇宏達的言論召開記者會。圖:民進黨提供

鄭運鵬表示,蘇宏達教授是網路、媒體上很有名的教授,所發表言論大部分都是反對民進黨、支持國民黨,但那都是他的言論自由。蘇宏達擔任社科院長,不該一開始就認定他所管理的系所下有問題,應優先相信他所轄下所管理的這些老師跟學生,還給社科院清白。但此次論文案出現後,他卻在還沒看到證據、還沒詢問林智堅、指導教授陳明通之前,便文情並茂直指此案為「醜聞」,很顯然就是未審先判、看到黑影就開槍,露出國民黨支持者的本性。鄭運鵬說,如果這樣的院長適合當審查委員會的召集人的話,他不知道誰可以相信蘇宏達的審查會公正。

黃帝穎則指出,昨天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說要有法律依據,事實上,在《專科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足認有偏頗之餘,是法定的迴避事項;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對迴避的要求,足認有偏頗之虞,也是法律上面的依據;在台大的《碩博士學倫要點》第一條也開宗明義寫道,應秉持公正客觀處理程序。蘇宏達未審先判,先將此案定位為醜聞,這是非常荒謬的。

黃帝穎也解釋,昨天的記者會上林智堅將相關資料提交民間公證人完成公證,確定事件發生的時點以及內容,這個在法律上面是有拘束力的,黃帝穎說,依照《公證法》的規定,這樣的公證跟法院所做成的公證、公文書是一樣的性質,台大學倫會受其拘束,法院也受其拘束。蘇宏達連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都還沒看到,即未審先判,顯然不適合再擔任這個學術倫理委員會的召集人。

黃帝穎更強調,此次論文案因林智堅為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已被視為高度政治性案件,林智堅提出的證據資料蘇宏達都還沒看,就直指是醜聞,說自己可以公正客觀,這完全不符合《台大論文處理要點》的第一條公正客觀的要件。

外界質疑國民黨對台大及余正煌施壓,也好奇政治力是否介入校園,鄭運鵬表示,蘇宏達的偏頗心證顯示的是,政治力已經在校園。現在的狀況就是整個國民黨發動要攻擊林智堅一個人的選舉上面的抹黑戰術,對個人施壓、對學校施壓,甚至國民黨台北市議員王鴻薇還到中華大學校門口開記者會,踩學術自由的紅線。鄭運鵬強調,過去民進黨跟林智堅都尊重校方的處理程序,是直到今天報紙刊登,蘇宏達有如此偏頗的言行,才會出面要求蘇宏達自行迴避,過去從未有此主張。

另有媒體詢問,是否最後有可能審查出來完全沒有抄襲的狀況,黃帝穎律師解釋,照法律上的規定,學術論文已經拿到學位要優先推定為真正,現在就是所謂的清白,進去學術倫理審查委員會後,他必須看證據,比對完證據後才能下判斷,不能先入為主未審先判。黃帝穎進一步說明,公正客觀是捍衛學術倫理的一大重點,台大應換一個比較沒有爭議的學者,這其實並不困難,這才是真正在捍衛學術自由,也才會贏得社會真正的尊重。

這篇新聞 鄭運鵬指蘇宏達未審先判 不適任台大學術倫理委員會召集人 最早出現於 桃園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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