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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事業營業自由與著作權保障研討會/陳春生談憲法保障媒體自由:大法官概念不一致

匯流新聞網/王 佐銘 2022.07.07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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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李盛雯 / 台北報導

在台灣,隨著通訊技術的數位匯流迅速發展,傳播市場也跟著發生顯著的轉型與變遷。然而對於通訊傳播事業的營業自由以及著作權保障等議題,向來皆受各界關注。今(7)日國內法學與傳播學界重量級學者特別於台大校友會館舉辦學術研討會,共同探討「憲法保障下的媒體自由」、「通訊傳播事業的頻道載送權利」、「黨政軍條款與憲法訴訟法的相遇試論『憲法重要性』與『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之受理要件」以及「科技執法,依法維權,談著作權保護之侵權網址停止解析及機上盒條款」等議題,期盼藉此再促進傳播業者之保障。

關於憲法保障下的媒體自由,學術研討會邀請到司法院前大法官、台北大學名譽教授陳春生前來進行專題演講。陳春生提到,傳統上媒體主要為報導事實,即呈現已發生的事實並對其評論為主要任務。然而其主要媒介包括印刷、廣播、電影、電視、錄影帶、有線電視、衛星廣播電視以及數位匯流等等。

陳春生表示,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的內容包括主觀意見表達及客觀事實陳述,因此媒體自由實屬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陳春生也說,媒體自由亦有所限制,就如同對言論自由限制的法理,同時也適用於媒體自由,不過,僅在「媒體之特殊性質」能賦予「規制正當性」的範圍內,方可承認有例外的情形。

但對於我國憲法保障媒體自由上,陳春生認為有幾點需要各界共同思考與探討,如「大法官對媒體自由之概念不一致」、「未明示媒體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專家之組成(組織與程序)問題」、「對媒體之規制應審慎」及「部門憲法之思考」。

會場上,陳春生除了透過曾任大法官的職務專業向大眾講述媒體自由保障,也呼籲專家的組織程序,如合議的委員會組成及專業審理程序應保持適當公開透明。同時,也指出國家對於媒體的規制應審慎。他舉例,日前NCC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其內容恐怕會引起業者或使用者產生寒蟬效應,因此若能比照德國相關案例,得以盡可能讓法案處於廣泛且完全獨立的不同意見表達環境中。

最後,對於部門憲法思考,陳春生則以蘇永欽教授的見解為收尾,表示「作為釋義學的新路徑,一方面希望藉此把憲法的適用拉回,藉此正式規範內部整合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在既有的釋義學基礎上,通過對個別部門的整體觀察,而以更全面的詮釋循環來理解憲法的內涵,使它面對快速變遷的台灣社會,仍能發揮適當的規範和引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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