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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說明,現行電動自行車為許多民眾購車時青睞選擇,坊間也時常流傳騎乘電動自行車沒有酒駕、警方不會攔查,甚至有誤導民眾碰到警方攔檢時可拒測等;其實依照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5-3條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5以上即涉犯公共危險罪;另該條例第73條第2項:慢車駕駛人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15至0.24毫克),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同條第3項: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4,8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該條例業於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
統計今年迄今,為防制交通事故之發生,第二警分局針對酒後駕車之重大違規持續嚴加取締,也有效降低酒駕肇事事故之發生,迄今計發生12件,較去年同期18件減少6件(降幅達50%),其中上述電動自行車酒駕部分也取締25件(其中有3件達公共危險罪送辦),積極展現防制交通事故之具體成效。
第二分局提醒,「酒後不駕車」及「遵守交通規則」絕對是安全回家不二法門,切勿一時貪圖方便,抱持有「一小段路沒關係」、「不會碰到警察」等僥倖心理;時值防疫期間,但警方之執法無空窗,將持續運用各項勤務,針對轄內易飲酒處所之周邊道路加強機動攔檢,嚴加取締酒後駕車惡行,以維護所有用路人安全。(照片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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