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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載妹上摩鐵 懲戒法院罰前檢察官4月俸約57萬

匯流新聞網/謝 東明 2022.05.01 12:32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已婚的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彥君,雖已於去年4月辭職,但去年2月間涉嫌未請假就離開辦公室,開車搭載非配偶的女子前往精品旅館,還被拍到與女子在車內親吻。劉彥君回到辦公室後,也未依規定補辦請假手續。另外檢察書類品質不佳,差勤也不正常,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罰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4個月,約57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劉男為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雖已於去年4月12日辭職。但他在任職期間,於去年2月2日及2月22日等,各申報加班3小時。但調查發現,劉男申報加班的期間外出,是與配偶見面及處理私人事務,根本未全程在辦公室,實際在辦公室時間與申報加班起迄時間不一致,未覈實申報加班時數。

另外,去年2月5日下午他未請假,卻在離開辦公室後,約於下午1時15分自北市博愛路開車出發,約在1時58分搭載非配偶的不知名女子前往精品旅館,約1個半小時後離開旅館,女子還在車內親吻劉男。當天下午4時7分返回辦公室,也未依規定補辦請假手續,即應論以曠職。

懲戒法院表示,劉男因檢察書類品質不佳,差勤也不正常,上午經常超過10點才進辦公室,下午則於2時30分過後才會進辦公室,開庭時間皆安排在上午10時30分或11時,工作狀況異常,疑有未實際加班而申報加班費情形,經廉政署於去年1月21日核准後,法務部政風小組針對工作及生活風紀狀況啟動蒐證。

蒐證10天中,劉男申報加班4天,其中2天未覈實加班。雖然未覈實加班僅有2次(日)、時間計6小時,但因為法務部政風小組所執行的動態蒐證,有人力、經費限制,客觀上不可能經年累月長期持續為之,而且未覈實加班日數(2日)相較於申報加班日數(4日),其實已達50%,足可認為劉男並非偶一為之,而是經常性地未覈實加班,欠缺自律及敬業精神,顯然悖離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的倫理規範要求。

劉姓前檢察官遭蒐證後,自行具狀表達有意繳回不符加班規定時數的費用,並已於去年7月13日繳回,審理期間也不斷為行為表達歉意,並表示:「我一點都不喜歡當公務員,但我很喜歡當檢察官,因為讓我覺得我做的事情是對社會有用的,當檢察官兢兢業業10幾年,每一年都在想是不是要繼續待下去」、「我很抱歉對機關、檢察體系甚至司法界同仁讓外界產生不良觀感」等。在遭蒐證前,也已於去年1月20日自行簽請於4月12日起辭去檢察官職務。

判決書指出,審酌劉男經常性地逾越合理比例未覈實加班、在男女關係上有踰矩的行為,容易導致社會大眾產生檢察官閒散怠惰、放蕩冶遊的負面觀感,嚴重傷害檢察官的職位榮譽與尊嚴,損及司法公信力,即有給以懲戒的必要。

照片來源:翻攝懲戒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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