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586/記者彭慧婉報導】陳先生來電詢問,最近想把名下不動產贈與給太太,聽說土地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什麼房屋卻要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相互贈與房屋,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並無免徵契稅之規定。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配偶贈與房屋,應於立契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另外,民眾來電詢問,離婚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土地和房屋,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嗎?需準備什麼資料?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離婚,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土地時,須申報土地增值稅,並請檢附離婚登記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房屋移轉因非屬契稅課徵範圍無須申報契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