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3/19申請納管期限後何去何從?
大成報/于郁金
3 年前

依據109年3月20日實施新修訂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規定,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應於2年內取得申請納管,並於3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後可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楊中成說明,然而根據瞭解,目前臺南市政府管轄範圍內仍有將近2/3的業者尚未完成申請納管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卻眼見3月19日期限即將到期,對於申請納管作業無法完成,屆時將會被市府斷水、斷電等作為,因而影響工廠正常營運作業,影響範圍之大令業者擔憂。
楊中成指出,然依工廠管理輔導辦法28條之9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除非為繼承者外,不得有下列事項:包含不得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體、不得變更獨資事業體之負責人、不得變更合夥人、不得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不得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不得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以及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等7項;這樣規定繁瑣與不合時宜限制,再加上承租業者與出租的地主本身皆無法申請納管,在如此限制下倘若未限期改善,將因用地無法取得合法化且在無法另覓土地遷廠情況下,無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嚴重影響業者生計。
有鑑於此,市議員楊中成特召開此次記者會,針對尚未提出或完成未登記工程申請納管等相關業者向政府提出呼籲,期望市府能在盡可能協助下,簡化申請程序並輔導承租業者申請,加快腳步完成相關作業,輔導業者使其合法化經營,以健全未登記工廠的管理;希望在落實環境保護及維持產業發展下,能達成拚經濟、顧環保、守農地目標。(照片由臺南市議會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