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宗教團體自治發展 中市府依法監督絕不包庇
大成報/
4 年前
【大成報記者蕭宇廷/臺中報導】有關外界刻意影射台中市政府包庇大甲鎮瀾宮,拒絕提供大甲鎮瀾宮的組織章程一事,台中市政府民政局鄭重澄清,並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376號行政判決說明,主管機關依法對於寺廟及宗教財團法人從事行政監督輔導作為,以利其健全運作;至於各宗教財團法人內部組織成員認定、推選的管理人是否合法,及信徒大會決議效力等事項,仍屬私權爭執,應由民事法院確定其法律關係,主管機關備查僅止於形式審查監督。
民政局長吳世瑋表示,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除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則不在此限。
而宗教團體內部組織章程涉及該團體內部行政運作、管理方法、組織成員資格、權利等重要事項,為該團體經營事業所產生的重要知識、信用等正當利益,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規範保護範疇,申請人申請宗教團體內部組織章程,需考量其是否具有利害關係;若無利害關係,民政局自應受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
吳世瑋強調,對於民意代表指出,要求民政局提供大甲鎮瀾宮組織章程遭拒,民政局絕無刻意拒絕提供;而依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因此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可行使文件調閱權的法律依據。
至於,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則需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內政部如有公務上需求發文民政局調閱鎮瀾宮組織章程,民政局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協助。
吳世瑋指出,寺廟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是否須具備信徒資格才能擔任,須於章程中規定;若章程中未規定,不得以不具信徒資格為由不予備查選舉結果。而民政局依中央內政部行政函釋規定,依法辦理、勿枉勿縱。鎮瀾宮組織章程有關負責人選任資格,並無明確規定是否設籍,基於宗教團體自治原則,有關負責人選任資格及方式,自應由宗教團體自行認定;倘有爭議,可循司法途徑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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