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陳曉鳴律師法律小學堂 何謂不起訴?

爽爆新聞網/ 2022.01.16 22:39

文/陳䁱鳴

對於在法院文書中看到的專業法律用語,相信大多數民眾都不是那麼熟悉,要去翻法條來研讀,又相當曠日費時。然而,有多年執業經歷的愛心律師陳曉鳴,就聽見了大家的聲音,他用簡短的影片搭配文章,來為大家來解讀常見的法律用語,一起告別「法律小白」,本次要聊的是「不起訴」。

我們之前跟大家說過,法院審判當中有「緩刑」的制度,而在偵查時有「緩起訴」,如果說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根據調查證據的結果,認為有犯罪嫌疑時,他就必須起訴,那在什麼時候,可以不起訴呢?我們的制度中有兩大類,一個是「絕對的不起訴」另一個則是「相對的不起訴」。

「絕對的不起訴」就是在檢察官調查證據的過程發現,這個案件犯罪行為已經判決確定,那其實就不可以一事重複起訴,避免對被告重複處罰;那如果在調查過程發現時效已經完成,因為刑事有追溯權時效的問題,如果追溯權時效已過,那就不能再起訴了;又如果說被告曾經被大赦,或是犯罪後法律變更、廢止,後面的法律若對被告有利,這時檢察官就必須要做不起訴的處分。另外,還有一些特殊狀況,像是偵查中被告死亡,等於沒有主體,這時也要做不起訴的處分,最後,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不足,那被告也可以獲得不起訴處分。

「相對的不起訴」為檢察官認定被告構成犯罪事實、證據,但如果被告的情節值得同情、動機目的並非惡行重大,那檢察官就可審酌刑法57條的規定,給予被告不起訴的處分。其實在法院也會審酌57條來量刑,每個案例都有不同的背景狀況,例如同樣是殺人、傷害,但他們的原因、過程、犯罪動機,都可能不同,因此,在不同案件情節下,當然就會做不同的處理,所以個案如果經過檢察官審酌57條條件後,認為不起訴較為適當,就可給予不起訴處分。

熱門關鍵字:

專欄副刊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