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地產王/綜合報導】不動產交易包括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等數種形式,交換互易就是互相交換金錢以外的物品。關於互易,準用買賣之規定。另若約定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並應交付金錢時,即為「附有補足金之互易」,其交付金錢之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民法第398、399條)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兄弟二人分別持有2棟各1/2之房屋,經協議交換,需要申報契稅嗎?
財稅局說明,不動產如果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要申報繳納契稅。由兄弟分別持分共有的兩棟房屋,經協議互相交換為各自持有1棟房屋的全部持分,即應由雙方交換人訂定交換契約書,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所屬分局申報繳納交換契稅。
財稅局特別提醒,兩棟房屋互相交換,若等值交換,雙方按交換契稅稅率2%核課,若非等值交換,雙方除按交換契稅2%核課外,差額部分應按買賣或贈與稅率6%核課契稅。
另一案例提供參考,駱先生將名下土地與妹妹的房屋交換,發現土地增值稅與契稅皆須申報繳納,非常納悶的詢問稅捐處?經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移轉,無論代價是否相當,應依法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若是有償移轉為原土地所有權人,若為無償移轉就由新所有權人繳納,駱先生以土地交換取得妹妹之房屋,如房屋與土地價值相當,則駱先生應就承受之房屋申報繳納2%交換契稅。
如房屋與土地價值不等(房屋>土地),有給付差額,則駱先生應就差額部份另外繳納6%買賣契稅,如未給付差額,則駱先生應就差額部份另外繳納6%贈與契稅;至於以房屋交換取得土地者,因土地已開徵土地增值稅,故免徵契稅
該處亦呼籲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與他人房屋互易,如代價相當,自不生贈與問題;如代價不相當,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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