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即俗稱的「恐怖情人條款」)已自105年2月4日施行,係指該法所稱之家庭成員外,年滿16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被害人納入保護範圍,也就是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即使沒有同居,如果遭受對方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尋求政府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 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恐怖情人」大致上具有下列7大特性: 1、緊迫盯人控制慾強。 2、習慣斥責態度輕蔑。 3、酗酒吸毒暴力言行。 4、自殘習慣以死相逼。 5、情緒反覆容易暴怒。 6、提到前任情緒失控。 7、疑心病重禁止接觸。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提醒民眾,如果發現交往對象有上述情形,建議保持距離,注意自身安全,並遵守4大自我保護措施:(1)勿與對方單獨會面、(2)斷絕金錢物品往來、(3)避免挑釁辱罵激怒、(4)尋求親友或政府相關單位保護協助;若發現親密伴侶可能是「恐怖情人」,首要是保護自身安全,並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至各警察機關尋求協助,讓警政、社政單位及時介入,協助通報家庭暴力(親密關係暴力)案件,及聲請保護令等相關安全保護作為,降低被害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