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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縣民把關照護品質 即日起通報外國人看護工入國通報應檢附「專長證明」及「行為良好證明」

中央社/ 2021.11.17 17:35

為縣民把關照護品質 即日起通報外國人看護工入國通報應檢附「專長證明」及「行為良好證明」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11117 17:35:15)鑑於近來本縣發生外籍看護工照護品質參差不齊情事,彰化縣政府為確保外籍看護工照護品質並強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引進外籍看護工責任,自即日起要求雇主通報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時除依規定檢附通報單等文件,須另檢附外籍看護工「專長證明」及「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以保障被看護人權益。

  

勞工處表示,勞動部為確保外籍看護工之照護品質及移工身分,已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外籍看護工來臺前,需備專長證明及行為良好之證明使得申請入國簽證;另雇主申請聘僱看護工等第二類外國人,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外國人入國通報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等文件通知縣府勞工處實施檢查。為降低外籍看護工對被看護人有施暴或有其他不適任情事發生,故要求雇主辦理通報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時除依規定檢附通報單等文件外,也要提供外籍看護工專長證明及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另外,為了解雇主聘僱移工情形,勞工處也於受理外籍看護工入國通報後於2周內先進行雇主電話關懷,並於3個月內進行訪視移工工作及生活照顧適應情況,同時協助勞雇雙方建立關係與溝通管道,減少爭議情形發生。

  

勞工處並表示,外籍看護工是我國長期照護重要補充人力,期透過強化通報程序、關懷機制及加強仲介管理移工責任等措施,降低外籍看護工不適任情事,使外籍看護工成為本縣家庭照護的好幫手;另如移工發生虐待被看護人等不適任情事,縣府將函請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73、74條規定予以廢止聘僱許可,並令其出國,不得再我國境內工作。如有相關移工管理疑義,可撥打彰化縣政府移工諮詢專線04-729722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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