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情重法輕」!盡速修法避免憾事重演/蔣萬安

台灣好報/
4 年前
新聞圖片 蔣萬安
  
從八仙塵爆、太魯閣號列車出軌,到前些日子發生的城中城大火,接連的重大公安事故,造成好幾個家庭破碎,也讓社會各界不斷質疑、檢討,過失致死的刑度是否真的太輕了。
  
昨天我特別在司法法制委員會召開的「從近期重大公安傷亡事件探討刑法過失致死罪爭議」公聽會中指出,八仙塵爆案的承審法官曾在判決書裡提到,依照當時業務過失致死罪的法規,不管情節如何重大、造成嚴重傷亡,最高就只能判五年,實在太輕、太低,不只讓承審法官很無奈,民眾也無法接受!
  
然而六年過去了,我們依舊在原地踏步。如今無論是舊法時代的業務過失致死罪,還是現行的普通過失致死罪,刑度最高還是只有五年,和殺人罪最低十年有期徒刑的刑責落差極大,也讓判決結果「情重法輕」的問題浮現。
  
對於這次的修法,我提出三大建議:  
一、行政院的修法草案增定「情節重大」將加重刑責。但何謂情節重大?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構成要件需明文具體。
  
二、現行過失致死和殺人罪刑度的落差,須透過修法方式修正,並能區分不同罪責合理量刑。
  
三、盡快修法三讀,補全制度缺漏,讓大家都能提高自己的注意義務,不再有重大公安傷亡事件發生。
  
事實上,我早在第九屆就提出修法草案,希望將過失致死刑度提高到七年,很遺憾當時未被採納。我們不該在每次重大社會案件發生後,才亡羊補牢啟動修法;站在立法者角度,應全面檢視現行制度的不足、完備法制,讓遺憾不再重演!

圖:去(109)年7月台北寒舍艾美酒店工程師王靖傑猝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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