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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呼籲:法律要濟世助人 不能讓人民有冤屈求救無門

台灣好報/晨曦/台北 2021.10.22 21:15
新聞圖片 【記者晨曦/台北報導】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主辦「從訴訟權之保障觀點談行政訴訟法再審之修法」研討會,10月20日(三)9時於輔仁大學樹德樓LW201實習法庭舉行https://youtu.be/yhsQsZRxzEw,邀請前大法官、教授、律師等發表與談。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教授兼院長李惠宗,開宗明義提到法律是一種濟世助人的制度,而行政訴訟法上的再審之訴,不應限制於確定判決經過後五年即不得提起,因為錯誤的判決,不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變成正確,限制五年有違憲之虞。

李惠宗指出行政程序的重開,係用以解決通常行政救濟程序不足或錯誤決定,但無法進行救濟的窘境而設,故屬「特別救濟程序」,法律之所以賦予可以申請程序重開的機會,乃是因為此類的案件,係屬違法而侵害人民的權益,故讓人民在有限制的情況,可以再有翻轉的機會。

李惠宗表示,因為訴訟係針對「訴訟標的」進行攻擊防禦的方法,有程序面及技術面。以一般人「扣錯第一顆鈕扣」的生活經驗為例,行政機關作成錯誤違法的行政處分,就像「扣錯第一顆鈕扣」一樣,如果沒有繼續把鈕扣扣到最後,中間的扣錯鈕扣的狀況,不一定可以即時被發現。訴訟係以「訴訟標的」作為核心,訴訟標的往往就是就中間幾顆「扣錯的鈕扣」進行審查,如果沒有整體的觀察,而僅針對中間「錯誤的部分,進行訴訟,不容易發現第一顆錯誤的鈕扣。尤其是稅務訴訟採爭點主義,更不容易及時發現。此為訴訟的盲點,程序重開即為讓行政機關檢視有無「扣錯第一顆鈕扣」。如果訴訟連行政機關錯誤,都不能自我糾錯,這種訴訟是落井下石的制度。

此外,李惠宗提出,行政訴訟法上的再審之訴,不應限制於確定判決經過後五年即不得提起,因為錯誤的判決,不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變成正確,如此限制亦有違憲之虞。人民權利保護是國家體制存在正當化的基礎,也是民主法治國家的本質義務。司法要獲得人民信任,就應使其判決正確,即使救濟,亦不應讓人民有「不信公理喚不回,不容正義盡成灰」的結果。

輔仁大學法律系教授吳志光與談表示,他很認同李惠宗教授的觀點,並補充說明刑事訴訟再審沒有期限,民事訴訟雖有五年限制但其是處理私人間之爭議,但行政訴訟是不服國家的作為,不應有時效限制。行政訴訟89年開始一級一審時,是沒有再審期限,造成行政法院訴訟量大增,後來找理由修法變成有期限。雖然有行政程序法第117、128條,但因為最高行政法院採限縮見解,認為經過判決不能適用,因為法官心態希望下游不要再接到案件,舉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2163號判決為例,明顯是固有思維。最高行政法院如此解釋,讓行政機關雞毛當令箭,讓實務上徒呼負負。看得到吃不到,人民自力救濟遙遙無期。他看到當事人有委屈、冤屈,因行政機關囿於舊有觀念及制度使然動彈不得,求助無門,非常贊同李惠宗所述,法律要濟世助人。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則探討「確定判決明顯錯誤與有效救濟原則之實現」,他強調,人民作為國家主權者,亦為憲法基本權利之主體,國家自應提供經濟有效且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權利保護制度。除了憲法的權利保護與公政公約第二條有關之一般性意見,納稅人權利保護法及大法官解釋等,均保障人民之權利保護請求權,及權利或法益受侵害時請求救濟的權利。黃俊杰指出,目前依行政訴訟法無法實現公政公約所要求之法律有效救濟原則,應修正或直接適用公政公約第二條之規定。

針對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並未區分再審之理由,尤其不可歸責於人民之再審事由,倘發生時已超過五年,即無法提起,如此限制人民訴訟權已屬違憲,且違反公政公約第2條有效救濟之原則,而該條第3項即明確要求「確保上項救濟聲請人之救濟權利,由主管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裁定,或由該國法律制度規定之其他主管當局裁定,並推廣司法救濟之機會……。」因此,針對目前行政訴訟法若發生無法實現法律有效救濟原則之實際案例,建議應修正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或直接適用公政公約第2條第3項之規定。

黃俊杰表示,經判決確定的案件,但其基礎事實及法規適用之違法性,迄今仍無法排除,而有待程序重開或稅捐免除,故在不當課稅處分終局撤銷或確認無效之前,稅捐稽徵機關至少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本於職權主動撤回執行。

耀南法律事務所蔡進良律師對黃俊杰教授發表的內容獲益良多,並補充四點說

明:1. 贊同黃教授所述,不認為我國有採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2. 以刑事判決性質不是學費是贈與,這個案件根本是課稅客體錯誤。依據今年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三項立法理由,判決後所發生的新證據,應包含在內而可以使用。針對早在民國44、48年改制前行政法院判例,只要最高行政法院願意改變意見,沒有一般拘束力;3. 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本質上不同,為何判決後適用再審程序,就不能行政程序再開?最高行政法院109年第135號判決認為經過判決有既判力,不能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程序再開,但如李惠宗教授所說,所謂既判力是訴訟上之拘束力而非實體上之效力,無法理解為何設這要件?4. 已經執行的案件,有否以稅捐稽徵法第28條申請退還的可能?因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字第4號裁定認定請求權時效到112年,有利納稅義務人,期間還沒有經過,可以用第28條申請退稅。

研討會主持人前大法官陳春生表示,國稅局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函竟然置之不理,監察院應該介入調查,是否涉及行政怠惰?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郭土木院長致詞時表示,感謝大法官支持法學院舉辦「從訴訟權之保障觀點談行政訴訟法再審之修法」研討會,行政訴訟實務上牽涉人民權益事項很多,藉由專家學者的發表,將匯集大家建議給司法院、法務部參考。前大法官陳春生表示,中興大學成立法律專業學院,李惠宗教授是第一任院長實至名歸,行政程序法近期第128條有修法,處分做成之後可以修改,影響往後救濟問題,「從訴訟權之保障觀點談行政訴訟法再審之修法」研討會是很好的學術饗宴。

圖一: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教授兼院長李惠宗提到法律是一種濟世助人的制度。
圖二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主辦「從訴訟權之保障觀點談行政訴訟法再審之修法」研討會。
圖三:第二場探討「確定判決明顯錯誤與有效救濟原則之實現」。 新聞圖片 新聞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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