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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司改不改 關鍵證物遺失誰之過?

匯流新聞網/匯流筆陣 2021.08.16 10:23

曾麗敏/教育人員

司改國是會議結束至今已滿四周年,「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李俊億教授表示,在設立國家級司法科學組織,整合資源推動司法科學政策,還有證物保管、鑑定規範、機構認證與人員證照等項目,可說完全沒有進度。

筆者對「證物監管制度」特別有感,除了江國慶案血掌紋木條、邱和順案電話勒索錄音帶、台中民宅大火之「火場鑑定報告判定」的關鍵證物全都遺失,被監察院列為「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之重大人權保障案件的太極門案,其中被侯寬仁誣指為養小鬼證物的「桃木劍」,同樣下落不明,這些關鍵證物是遺失?還是被「人為消失」?為何毫無追究法律責任或行政責任,兩手一攤就要被告吞下訴訟苦果嗎?

侯寬仁「養小鬼」起訴書怎麼來的?竟是先起訴、後搜證,之後才訊問當事人,不僅完全違背正當法律程序的作法 且扣押了一把桃木劍作為養小鬼證據。但奇怪的是這把桃木劍始終沒有提交法庭做為證據。而案件結束后,辯護律師想找回證據,但桃木劍已經不翼而飛。「證物監管制度」不健全,是否讓侯寬仁這樣的檢察官有恃無恐得製造「養小鬼」證據,又輕易的消滅證據 。

2019年法務部認定現行證物管理監督機制及規範,運作上並無困難,以致司改對現行規範均未著墨。而近日發生法務部航業調查處組長徐宿良監守自盜「私吞毒品」還販毒長達8年,不法獲利達3億以上,前後歷經4任局長,在在證明法務部在證物保存確實大有問題,還能不改革嗎?

法界學者,質疑長久以來,關鍵證物的保存責任在國家,為何遺失的責任竟全由被告承擔?邱和順案在更11審要重新鑑定的勒贖錄音帶不見了,最後遭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這公平嗎?侯寬仁檢察官以一隻桃木劍指控太極門掌門人養小鬼,這樣的證據可以成立嗎?證物又為何消失?這還是無罪推定的公平法院嗎?

法界學者多次指出,目前我國針對刑事案件證物保管尚未有完善的整體設計,證物遺失或毀損都可能使被告喪失沈冤昭雪之可能。國家應該要設法建置完善的證據保管制度,以確保被告依法救濟的權利。

或許證物保存只是司改內容的一小部分,但卻可從中看到法務部不僅看不到改革的需要,也不重視被告權利,長期以來對於執法者犯法,採取官官相護的態度,法務部對自家人既不規範也不懲處,而人民的權利就在這樣的官僚體系下大量流失,台灣美其名為國際兩公約「締約國」,但我們的政府機關真的了解什麼是人權嗎?

照片來源: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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