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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屋賣不完…建商這樣做遭國稅局「抓包」

好房News/ 2021.08.04 17:08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國內每年新建案推案量不小,因而也產生不少餘屋量,建設公司若因餘屋銷售成績不佳,將餘屋裝潢後想增加買氣,而建商支付餘屋的裝潢費用,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建商因餘屋銷售行情不佳,將餘屋裝潢以增加買氣,由於該裝潢費用是房屋出售前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的支出,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則,該裝潢費應予以遞延,不得列報為裝潢年度的費用;應在餘屋確實賣出時,將此裝潢費用轉列為房屋出售年度的成本來計算出售房屋損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建設公司支付未賣完餘屋的裝潢費,注意不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房地合一新制上路還是有意賣屋的投資客,餘屋量體多、機能不健全的重劃區,就可能是其比較想脫手的區域,有意買房的民眾要多留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國稅局人員表示,曾查核到某建商在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鉅額裝潢費用,經細查為該公司4間未賣出餘屋的裝潢費用共2,000萬元,進一步瞭解,支付裝潢費用是為了增加未售完餘屋的價值,屬於餘屋未完成交屋前所發生,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則,該裝潢費不得列報為108年度費用,而應遞延至該房屋出售的年度列為出售房屋的成本。因此,國稅局剔除該建商申報裝潢費2,000萬元,核定補繳稅額400萬元。
 
台北國稅局呼籲,建設公司建屋出售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除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外,若有出售房屋前所發生的裝潢費用,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而應依規定予以遞延,於房屋出售時,再轉作出售房屋的成本,須留意所列報的成本及費用是否正確,以免因申報錯誤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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