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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拿到建商折扣 出售忘了「這件事」被罰

好房News/ 2021.07.22 03:27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稅1.0在2016年1月1日上路,如今房地合一稅2.0也已正式實施,若屬於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者,個人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須自行填寫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附上繳納收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產,如有取得銷貨折讓、折扣,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成本。
 
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如簽訂買賣契約後取得減價折扣,實際支付金額低於買賣契約書簽訂價金,未來出售該不動產時必須記得應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買入成本。
 
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產,如有取得銷貨折讓、折扣,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成本。圖/pixabay
房市 圖/pixabay
 
高雄國稅局舉例指出,陳先生在2018年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價為1,0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100萬元,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但沒有重新簽訂契約。2021年陳先生出售該房地時,僅提供買賣契約書、並以1,000萬元列為取得成本,但經國稅局查得當初的銷貨折讓資料,認定虛報取得成本100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有取得銷貨折讓、折扣證明單,應保存單據並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取得成本,勿以折讓前的總價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裁罰;有部分建設公司與買方訂定合約,事後再另外開立銷貨折讓單減價,但沒有另訂減價後合約,此舉易造成日後該房地再出售時,民眾僅提示買賣契約書而疏忽銷貨折讓單,導致墊高該房地產的取得成本而漏報所得,不可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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