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有位民眾因戶籍遷出,未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妹妹設籍於同一地址,致原經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被補徵使用牌照稅,該民眾主張其雖戶籍遷出,但實際上仍與妹妹同住,且車輛亦供其使用,不服被核定補稅,申請納保官進行溝通與協調。 該財稅局納保官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準此,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車輛經核准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一旦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將戶籍遷出,即不符合身心障礙免稅車輛規定,應自戶籍遷出之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是以,該民眾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妹妹未設籍於同一戶籍,縱然其實際上同住在一起,仍不符合免稅規定。 納保官進一步表示,戶籍遷出除身心障礙免稅車輛須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外,亦可能影響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優惠,請民眾於戶籍遷移時多加注意。(于郁金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