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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公正的檢察官也可以是人民保母

匯流新聞網/匯流筆陣 2021.03.19 10:28

王子文/教師

日前中正大學公布109年司法滿意度調查,仍持續探底,竟只有2成6!人民更加期待公正的司法人員。幸好最近轟動一時,919竹北事件提告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日前檢察官楊仲萍認為與刑法恐嚇丶妨害名譽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構成要件不符,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聲請再議,檢察官公正審查,伸張正義外,更杜絕濫權公權力持續霸凌善良百姓,堪稱人民保母,值得嘉許!

黃姓志工媽媽於新竹竹北路邊安靜舉海報表達訴求,海報內容:「主任執行官李貴芬 太極門案,你到底領了多少獎金?10萬?100 萬?1000萬?趕快吐出來!!!」「執行署違法拍賣,搶奪民產」。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李貴芬竟對一位不認識的志工媽媽,一舉提告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多項罪嫌!

檢察官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此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上開犯嫌。

意見表達無關誹謗罪:

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確有制定各行政執行處獎勵金之發給標準,大字看板質疑領取獎金之文字,係以問號做結尾,為不確定之疑問句,且告訴人為行政執行業務,是否公正執行或有為個人獎勵金之私益,攸關公共利益,尚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屬「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意見表達」,應受憲法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以維護言論自由,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181號判決意旨),評論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參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 662 號判決意旨),基於利益權衡結果,亦不具違法性。

事實評論何來公然侮辱?

黃姓志工媽媽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更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圉(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1號判決意旨)。

無「惡害」,更無恐嚇危害安全

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號判決),志工媽媽質疑執行官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是否有取得相關獎勵金,並無「真實惡意」可言,不能僅憑被害人自稱心生畏怖,就說是恐嚇;也違背法律安定性。

公開網站資料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所謂不詳人士於下班時跟蹤告訴人車輛、蒐集告訴人住處位置,屬告訴人主観猜測,毫無證據佐證;志工媽媽在告訴人住處大樓外部舉牌抗議,並無被告確有蒐集取得告訴人住處詳鈿具體地址的證據;執行官的姓名丶工作地點、職稱,是在公開網站及媒體報導可取得的一般資訊,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與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之構成要件不符。

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

現場布條所載「執行署違法拍賣,搶奪民產」等文字,是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屬「意見表達」之範疇,縱使文字內容使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也應受憲法保障,不算誹謗。

事發前一天提告,未卜先知?

109年9月19日黃姓志工媽媽於路邊安靜舉海報,突然被大批員警未告知理由加以盤查、逮捕、限制住居,更漏夜偵訊並移送新竹地檢署,竹北警方透漏是因「前一天」執行官李貴芬提告,警方竟以現行犯逮捕!假如李貴芬告訴的對象是黃姓志工媽媽,表示警察未卜先知,黃姓志工媽媽會站在那裡?如果不是的話,就是在街頭隨機盤查當現行犯抓走!難道白色恐怖再現?事後李貴芬才又更改提告日期,是要殺雞儆猴?

警察有保持中立?

期間警方沒有搜索證、告訴狀,冠上莫須有的罪名,執行官有否指揮警察?可看通聯紀錄,甚至警察事先已寫好筆錄在等,還威脅抓走黃姓志工她兒子,當天熱心民眾按鈴控告警察執法過當,法警卻拒絕受理,簡直欺民太甚!前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質疑,中華民國警察變成執行署的保全人員?

更希望揪出幕後黑手!

被害人黃姓志工媽媽除當場昏厥送醫,經診斷為壓力後創傷症候群,其後更四處至行政機關陳情奔走,卻無任何官員為民主持公道,幸得檢察官公正審查,阻止公權力聯合欺壓人民,台灣應該多一些這樣的司法人員,更希望揪出幕後黑手,還給無辜人民公道!

新聞照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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