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愛心陳律師:朋友在職中,應徵新工作,新老闆請他1/15來上班,所以朋友就在原公司提出離職單。結果,新老闆又通知他,因為老員工不願意調去別的地方,叫我能有不用來上班了。我朋友該怎麼爭取他的權益?
(簡答)親愛的法寶:工作薪資、內容、時間皆達成合意,則無論口頭或書面約定都可以視為勞動契約已成立。公司如果不讓員工到職等同於違法解僱,員工可以向公司提出資遣、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相關失業補助。或主張勞雇關係存在,要求公司給付拒絕期間的薪水。
(詳答)親愛的法寶:
錄取員工又反悔,僱主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1、 勞動契約是否成立?
公司和求職者雙方對於工作薪資、內容、時間皆達成合意,則無論口頭或書面約定都可以視為勞動契約已成立(依民法§153Ⅰ規定)。
2、 僱主取消錄取之結果?
(1) 勞動契約已經成立,求職者已成為正式員工,公司不能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除非符合勞基法§11前四款要件之雇主,才可合法經濟性解僱員工。
(2) 公司如果不讓員工到職等同於違法解僱,員工可以向公司提出資遣、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相關失業補助。或主張勞雇關係存在,要求公司給付拒絕期間的薪水。
(3) 求職者可依民法§227規定,要求公司負起損害賠償,但須就損害負舉證責任。例如:因報到而推卻其他工作,為工作方便而就近租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