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嘉義21歲陳姓男子,19歲時因犯下數起刑事案件,遭檢察官提起公訴,陳男家境貧苦,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從案件審理開始即委任王姓律師為辯護人。一審法官判處陳8年徒刑,陳不服又委任王律師提起上訴,卻被依「未於上訴期間提出」為由,遭裁定駁回;陳男認為,其委任的法扶王姓律師有重大疏失,竟然超過20日才提起上訴,讓他如今可能得面臨8年的牢獄之災,且王律師事後更不聞不問,於是向本報表達不滿與委屈。
上訴被駁回 陳男:律師害我難道沒責任?
收到無法上訴的通知後,陳男心情極度沮喪,陳男母親為此也四處奔走,希望替兒子找到解決方法;而就在本報調查其他案件時,陳男母子巧遇本報記者,兩人於是說出整起案件經過,認為這一切是「被律師害了」。
「就是因為不懂,才會把一切交給專業」陳男說,當初收到一審判決書後,他就到法扶基金會提出申請,法扶也很快就審查通過,一樣是委任王律師代為辯護,只是沒想到,後來卻被通知上訴遭駁回,讓他感到非常錯愕。
陳男質疑,為何律師要拖到那麼晚才上訴?事後的道歉能挽救什麼嗎?「為何叫我進去關一關就好?」幾條罪名已有一條被判無罪,判決後他也跟對方和解,但現在連爭取輕判的機會都沒,律師真的完全沒責任嗎?尤其事後的態度,更令他萬念俱灰。
一旁的陳母說,自己患有痼疾且目前無業,身為經濟支柱的兒子如果入獄,她跟媳婦及年幼的孫子將頓失所依。本來想說交給律師處理,「小孩年輕應還有機會」,怎知現在一判8年,還沒有辦法上訴,她看兒子好幾次意圖輕生,實在非常難過及不捨,找別的律師提抗告及再抗告又被駁回,難道真的無計可施?
依程序上訴 律師:陳男搞錯收受判決日!
記者向王律師查證,王律師指出,本案並非如陳男所述;王律師表示,在他收到判決書前7天,法院宣判陳一審應執行8年徒刑,當天他即透過電話告知陳判決結果,陳有提問「一樣等信件來再提上訴嗎?」
王律師表示,直到陳於「收到判決書」後的第5天以line傳訊,表示「早上收到判決了,剛剛已來法扶申請…」,同日下午法扶即來電通知,他也於隔日下載檔案,並通知陳男到辦公室簽「委任狀」,及在「聲明上訴狀」上簽名。
王律師說,當時陳男在「聲明上訴狀」上填載收受判決日期並簽名,他見其填載之日期,與自己收到判決書的日期不同,曾提出質疑,惟陳男答稱「媽媽說是該日收到的」;王律師說明,因之前曾比被告先收到判決書,於是才不疑有他,當下他也在本案件資料標註上訴期限,並於陳男所稱之收受判決日之後的第17日,至法院遞交聲明上訴狀,「並無逾越法定上訴期間之20日。」
王律師說,直到後來陳母來電告知法院通知上訴逾期。經向書記官查問,書記官告知陳男正確的「收受判決日」,才知道確已逾期。
法界見解兩極 律師公會建議提申訴
針對本案,法界人士則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律師在專業判斷上具一定客觀性,不能完全順從當事人的要求或指示,且專業倫理的標準原本就高於民刑事責任標準,律師自然不得藉口自己是受當事人指示或並未違反法律,就可以當然免除律師倫理的倫理責任或懲戒責任。主張應依律師倫理規範26條中,「律師應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移送律懲會究責。
但也有人認為,本案不應把疏失歸咎於律師,因陳男既答稱並填載該「收受判決日」,律師基於信任當事人,依該日期替陳男遞交「聲明上訴狀」,實為常情,並非如陳男所述之「超過20日才提起上訴」。況且在實務上,刑事判決書寄達被告及律師處,並不一定為同一天,本案被告自己搞錯「收受判決日」,自己應承擔判決結果,不應把責任歸於律師,目前補救方法唯有提出新事證,爭取再審機會。
對於陳男認為一審上訴被駁回,律師有重大疏失,律師公會則建議,陳男可以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律師公會申訴,公會將有風紀倫理委員會進行公正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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